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7年8月28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包括潮州古城区 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 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文物,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护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及维护修缮等工作.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违反规划建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民政,财政 国土资源,旅游。公用事业,园林,房产 档案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保护名录制定 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补助。表彰和奖励 学术研究 宣传教育等方面。第七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下列重大事项、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二 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案.三.协调,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四.协调处理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库,专家库由规划,建筑。文化.文物,历史。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等进行论证或者评审。并提供咨询意见,第九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组织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编印出版物,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方式,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提高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历史文化知识列入中,小学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推动本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举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传统地名。历史文献,历史影像等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向档案部门提供历史文献.历史影像资料的信息或实物。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类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或者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在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区域可以依法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潮州古城区传统格局保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沿韩江北起,鳄渡秋风,渡口。南至凤凰洲北头。凤凰塔,包括韩江两岸20至50米范围内滨江地带划定为韩江自然景观风貌区 二、葫芦山自然景观风貌区,金山自然景观风貌区。笔架山自然景观风貌区纳入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 三 环城西路 西湖段,环城北路.环城东路,文星路,中山路,旧县巷划定为林荫道风貌区,四 太平路、西马路 义安路。上东平路。卫星一路、太昌路,汤平路.东门街等街巷划定为传统骑楼风貌区.五,具有坊巷风貌特色类型的巷道划定为传统民居历史风貌区,巷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潮州历史文化内涵和历史风貌。体现潮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符合潮州古城区保护框架主题.一。岭海名邦、以保护,三山一水,一城八景,的山水格局为主体。展示古城传统格局和自然景观风貌为主题 二、南国古郡 以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发和利用唐宋时期历史遗存资源 突出府城历史风貌为主题,三,海滨邹鲁,以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体现民俗生活氛围和弘扬潮州传统文化.民俗风貌为主题,四。商埠侨乡,以保护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与革命史迹。弘扬潮籍华侨爱国爱乡的精神.反映潮州作为对外开放商埠的历史为主题,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潮州古城区保护年度实施计划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重点片区更新。文化旅游发展。公共设施改善 旧房危房改造等方面的目标,项目和资金来源.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镇。街道、村。街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一,具有比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二。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区域.三,具有历史文化遗存,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四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 构筑物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确定为历史建筑、一 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且建筑构造 布局基本完整的 二 充分反映潮州本土地域建筑特点或外来地域建筑特点鲜明的,三 重大历史事件的载体、或在潮州市城市及各行业发展史上具历史代表意义 能反映时代特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且建筑构造,布局基本完整的、四、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建筑,行业建筑以及宗教和宗族信仰场所,五、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 作为与文物本体相关的环境要素的。或者与传统建筑,群落 连续成片的,六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四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认为历史建筑,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公众和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一。潮州古城区,二,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三,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四,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 载明名称。所在位置,面积。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可以建立本级保护名录及管理制度、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国家和省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且尚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镇街。村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的意见 并组织勘验和专家论证.确有保护价值的,分别启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或者历史建筑申报认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镇街、村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 可以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启动申报认定程序、保护对象经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或因法定事由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库专家论证 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第二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普查获取的资料。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三 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六,修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第三章 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潮州古城区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传统镇街.传统村落和传统场所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跨镇。街道的,由其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 所在地跨县,区的 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书面告知具体管理要求,单位和个人对保护责任人提出异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屋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明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明晰,且没有代管人的 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屋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第二十五条,潮州古城区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潮州古城区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二 制定保护年度实施计划、落实经费、有序推进潮州古城区保护。整治和利用 三 协调推进潮州古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四、鼓励和支持潮州传统文化的搜集整理.调查研究等工作,五。规范传统民俗活动管理 营造良好历史文化氛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在保护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改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三。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四 组织各类节庆和民俗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传统镇街 传统村落和传统场所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 向公众宣传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二 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及时制止 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设立社区服务站,为本地居民提供服务。咨询.收集居民意见,建议.五 市,县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 保持原有的高度 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四 确保消防 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责任要求。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转让人 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旅游开发、社区服务,物业管理资质的组织履行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相关职责。第三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县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经市.县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制定补救措施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形成历史建筑测绘。图像等资料 报送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 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保护类别,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控制要求,三,保护,维护修缮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五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维护修缮历史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 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市。县,区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给予补助。维护修缮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改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 开山 采石,开矿等,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 涂污等。五 破坏保护对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以及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 传统场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存续时间 保护类别 文化信息等内容。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在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设置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 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国家和省对保护标志的设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的、应当制订保护方案,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方案。由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适应、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相关信息和指引,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合理利用提供对接平台,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 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一。通过资金扶助 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活动,二 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和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 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三、依法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开展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四,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权,开展合理利用、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整理,研究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地缘文化特质。打造区域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等产品、在符合保护规划和房屋结构、消防安全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 传统村落.传统场所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责任人应当严格保护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和非物质内容.第四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下列方式参与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一、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二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文化创意 技艺展示交流中心等、三.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建立中小学生教育体验基地、四,在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开办文化客栈.五、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 民间艺术表演活动,六,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和传统场所制作 展示.经营传统工艺美术作品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 修改保护规划和确定 调整保护名录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职责的,三、未依法对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或者对经批准的保护对象的改造、利用情况监管不力的、四,未依法受理举报,控告和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市 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市、县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