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预防和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和 中山市建设领域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中劳社,2007.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细则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第三条.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建筑施工合同后,在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前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设立劳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并按合同造价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本数,一次性存入该专用账户中、同一个施工企业在我市只设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在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施工合同中,可以对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和处理作以下约定 一.由建设单位按本,细则 的规定将该项目劳务工资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保证金专用帐户、并在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未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时限改正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出具劳务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进行工资垫付.二。建设单位承担劳务工资保证金存储义务的 可在结算时抵扣应当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三.保证金专用帐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劳动者工资的 施工单位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第五条。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出具劳务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直接提取劳务工资保证金后进行工资垫付,工资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垫付劳动者全部欠资的.按个人欠薪比例进行分配.施工单位采取伪造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劳务工资保证金的,经核实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拖欠工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工资保证金补款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 未按规定补足保证金帐户已提取部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务工资已足额支付的,存储单位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回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 第八条,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同时纳入我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诚信差异化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诚信记录和扣分,并予以公布 一.不配合人社。住建 公安等部门对拖欠劳务工资行为及相关事件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拖欠劳务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劳务工资的 四,提取保证金后未按要求按时补足的,五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存在上款情形的施工企业.其新承建的工程项目须按合同造价3.比例存储劳务工资保证金,不设上限,并不得通过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本,细则 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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