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雨污分流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施工现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建立文明施工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不具备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第二条,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项目的工序安排应合理,各工种配合得当,做到均衡施工、第三条,办公 生活区原则上不得在现场设置、有条件搭建临时设施的、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条。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必须设置公示标牌栏,标牌应规范,整齐 统一,公示标牌栏应当标明下列内容.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 文明施工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开工 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告市民书,其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第五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前应提前与有关责任部门做好协调联系。要对其他地下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危及和损坏周边建构筑物和电力,通信 给排水,天然气等管线设施、第六条。施工现场材料 土方。施工设备等堆放合理 标识清楚,排放有序,并符合安全防火标准.材料堆场不得建立在施工区域内。不得占用社会通道,因场地条件限制、确需占用社会既有道路堆放材料的,必须办理占用手续、实施全封闭围挡 并制定专项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并报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施工区域与社会通道应采用封闭警示亮化围挡隔离 沿线应设置提示,告示等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工周期短,或需频繁调整作业面的、可采用封闭警示护栏隔离,夜间施工白天需拆除围挡开放交通的作业内容,应采取技术措施满足工程质量标准及交通通行条件、围挡拆除后应整齐放置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区域,临近机动车道的围挡应设置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破损的围挡必须及时修复 并清理围挡上的污染物 非法广告、张贴物等.社会通道不得设置在施工区域内.社会通道沿线应设置提示,告示。引导等警示标志,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现场交通组织方案 经交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交通组织.在工地进出口应安排专人指挥施工车辆进出.对社会交通产生影响时,安排交通协管员、指挥调度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避免对社会车辆造成影响.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地交通流量和荷载等级设计.对交通便道进行硬化,确定通道宽度。平整度 坡度等基本通行指标。施工车辆.交通通道应定期、及时进行保洁。养护,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做到无坑洞 无积水等,不得影响交通及安全.保证交通通道和施工车辆的整洁文明.第十条,施工现场应按照建筑施工噪音管理有关规定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噪声,做到施工不扰民 夜间施工不得超过22点,因设计或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而进行连续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 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夜间连续施工.在居民集中区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施工时间 早上8点前,中午12点至下午2点、晚上8点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区范围内要做到 工完场清。施工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余泥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堆放高度应当低于现场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 设施的安全,在居民集中区施工时 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每天定时清理施工现场,以保证小区内环境整洁 安全有序 第十二条、禁止现场拌合混凝土、砂浆,水泥,石灰粉,煤灰类无机结合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现场开凿路面 拆除破除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现场切割等易产生粉尘的施工作业应采用湿法施工、不得随意排放废料,污水.泥浆,剩余材料、裸露土方应有效覆盖或及时清运,土方裸露超过一月的应进行绿化、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保障施工人员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现场施工动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监护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开展定期检查和不间断巡查.发现有隐患必须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 并定期对责任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到人,教育到位.遵纪守法、施工人员不得与当地住户,工商户直接发生冲突 严禁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问题在现场发生,无各种治安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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