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 燃气经营与服务以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公路。铁路、水路运输及其装卸 近海天然气终端 作为发电 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细则.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 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我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和本细则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 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镇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燃气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严格自律.依法维护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协助组织燃气行业人员培训工作。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依法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我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新建七层以上住宅楼,其燃气管道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第七条,新建燃气管道设施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并且属于建设项目使用部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第八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审核、第九条.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在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的已有七层以上民用建筑.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在没有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的已有七层以上民用建筑、具备条件的可以安装管道供气设施。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把管道供气设施纳入其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的施工。安装和使用、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燃气贸易行为除外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 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八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 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第十四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供气区域.许可证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 以及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 燃气汽车加气站 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名称、地点等事项,第十六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 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撤销后三十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变更申请 应当依法予以办理.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给报废 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三,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四,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七,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八,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符合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在燃气器具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报废年限 第十九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具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目录,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听证并依法审核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 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 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燃气服务,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供气 在最近的市政燃气管道半径500米范围内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可以要求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供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具备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 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管道安装并供气。在最近的市政燃气管道半径500米范围外5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管道燃气企业应优先考虑 对具备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应在半年内完成管道安装并供气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气。不得中断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 歇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第二十四条 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使用.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在服务营业场所公告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并负责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由企业承担.出口后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护 维修及更新用户共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物业产权人及燃气用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 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因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进行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 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发现燃气器具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漏气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可要求其入户检查维修.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服务请求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服务.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燃气计量装置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复检.经复检的燃气计量装置。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申请方支付。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 用户对复检的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使用燃气计量装置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两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按测试后准确的用气量收取。燃气经营企业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第三十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用户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书面催缴、燃气用户经催缴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和违约金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燃气用户缴清所欠燃气费.违约金后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燃气用户对中止供气有异议的 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答复。第三十一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的举报和投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答复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在燃气设施所在地.地下燃气管道上方和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 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三 倾倒 排放腐蚀性物质。四 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五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一。铺设管道,二,进行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燃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因建设工程施工对燃气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 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设置的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 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三、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六条、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持下列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一、书面申请、二.相关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三,设施改动的设计文件和安全施工方案,四,设施改动的现场平面位置图。五.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改动的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 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准予改动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撤销 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各镇区及有关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予以配合,笫四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 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及安全演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评估、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用户用气不得危害供气、用气安全和扰乱供气.用气秩序,对危害供气用气安全和扰乱供气用气秩序的,供气企业有权制止。第四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用气管理规定、一,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气瓶。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正确使用燃气器具.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或者抄表、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第四十三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五 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六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二、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五 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并向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第四十六条。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抢修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国家.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当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情况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服从市政府安排 统一调配燃气供应、以保障公共服务以及居民用户的用气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关燃气管理的其他事项、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 加气站 灌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二.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1998,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