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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4日 株洲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统一监管 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促进我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涉外测绘按照国家和军委有关规定执行,或与测绘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为株洲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二章.基础测绘及其他测绘第五条 本市统一使用 1980年西安坐标系.株洲市城市规划区统一使用,株洲独立坐标系.西安,统一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和技术标准,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其他城市或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第六条、积极推进以地理信息为载体的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利用、加大株洲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服务,满足政府,企业,社区和公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数字株洲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为本市统一 标准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平台。各部门不得重复建设,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专题应用系统、应采用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发布的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二、系统的建设目标与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类型相适应,三.涉密地理信息的储存 使用等能满足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七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接受本级财政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 避免重复测绘 第八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 建立和复测本地区与国家。省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 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搭建数字株洲地理空间框架.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维管理和动态更新。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六,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第九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与国家.省。市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及复测.二。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形图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运维管理和动态更新,第十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1,2000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原则上三年更新一次 1。500地形图及数字化产品原则上二年更新一次。国防工程,城市建设。防灾减灾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修补测及数据更新,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更新周期均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址线 界址点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从事矿山测量、应当依据。地质矿产测量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技术设计书,加强内.外业检查 确保数据,图件准确.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 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 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三章,测绘资质管理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专业范围,作业限额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件、且不能以个人名义从事测绘业务.第十六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 丁四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仪器设备、办公场所和注册资金、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完整的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以及与测绘业务活动有关的财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检查结果作为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注册的依据 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年度注册初审工作。各资质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注册.第四章、测绘市场监管第二十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 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非法封锁和垄断行为。第二十一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测绘资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二条.测绘事业单位依照其职能承担测绘任务,在测绘市场活动中须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非本市的测绘单位来本市承担测绘任务的 应持有测绘资质证书 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第二十四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测绘项目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标的技术标准及收费标准。遵循价格法、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部门核准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规定,第二十五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 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或其他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测绘承担单位,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投标单位之间或招投标单位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禁止行贿,受贿。索贿、账外暗中 回扣,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特殊情况亦可以向其他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第二十七条、对已交付使用的测绘成果、因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出现成果质量不合格 并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影响严重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测绘活动中、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他人测绘成果,禁止侵犯他人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第二十九条,在本市范围内、公开出版地图 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地图图形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报省。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市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定期开展地图市场的专项检查,确保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测绘成果经检查验收。确认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三十三条.由市,县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包括园区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 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非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 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第三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属于单位或个人投资完成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向社会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第三十六条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全市统一标准的数字株洲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三十七条,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与保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 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数字株洲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第六章,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建档、维护 保管和迁建审查等工作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加强巡查 建立管护网络 落实保护责任 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保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接受本级财政的监督管理 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 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四十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一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人员 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第四十二条、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超经营范围.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用。测绘资质证书、及其他违规行为等非法经营测绘业务的 由市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进行查处、未取得,测绘作业证。而从事测绘工作的测绘人员 其签署的测绘成果图件无效、测绘单位因此而获取的测绘收入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第四十三条,未按期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的测绘资质单位,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三十天内汇交,逾期不汇交的、追究测绘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处测绘项目成本相同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省及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 测绘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以及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并处3 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资料或年度注册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以及有违反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等其他情况的、分别给予缓期注册.不予注册直至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因测绘成果不合格,而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报省及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 测绘资格证书.第四十八条.测绘项目承包者的分包量大于总包量百分之四十的、或向没有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个人分包或转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故意压价竞争 或者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条,测绘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株洲市测绘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发.2000,3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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