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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 通告江北府通告,2013 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治理 脏,乱、差。现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前阶段整治基础上加大力度。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下列占道行为、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 人行天桥 地下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摊点.亭棚或兜售物品,二。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五、乱搭乱建遮阳 雨、棚架、棚布或伞具,第二条,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一 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转盘花坛 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行道树上违法设置各类户外广告,二。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电杆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第三条,禁止下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一.乱停乱放车辆。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三,乱挖乱占城市道路.第四条,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行为、一 乱倒乱扔生活垃圾,二.乱排乱放污水污物 三 乱堆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 第五条,禁止下列扬尘污染行为,一、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二,未经冲洗或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驶出建筑工地,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四,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散落运载物、第六条、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一 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建设。二,未经规划报批擅自修建建 构,筑物,三 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建设行为、第七条.区规划 建设,市政.环保。卫生.工商 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 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3年4月,日起施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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