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江北府通告.2013,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治理。脏 乱、差 现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前阶段整治基础上加大力度,现通告如下、第一条,禁止下列占道行为.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摊点。亭棚或兜售物品,二。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五。乱搭乱建遮阳。雨、棚架.棚布或伞具,第二条.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一。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行道树上违法设置各类户外广告,二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电杆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第三条、禁止下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一,乱停乱放车辆 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三 乱挖乱占城市道路。第四条、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行为.一.乱倒乱扔生活垃圾,二.乱排乱放污水污物。三.乱堆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第五条、禁止下列扬尘污染行为。一,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二.未经冲洗或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驶出建筑工地.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四.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散落运载物,第六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一.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 体育场地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建设、二,未经规划报批擅自修建建.构,筑物.三 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建设行为.第七条。区规划、建设 市政、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13年4月.日起施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