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江北府通告、2013,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治理,脏,乱。差 现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前阶段整治基础上加大力度。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禁止下列占道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 摊点.亭棚或兜售物品,二.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主 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五,乱搭乱建遮阳 雨.棚架 棚布或伞具 第二条。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行为 一,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行道树上违法设置各类户外广告.二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 构 筑物.电杆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第三条、禁止下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一.乱停乱放车辆、二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三,乱挖乱占城市道路.第四条.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行为 一。乱倒乱扔生活垃圾。二,乱排乱放污水污物.三,乱堆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第五条、禁止下列扬尘污染行为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二.未经冲洗或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驶出建筑工地,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四,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散落运载物。第六条.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一.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建设,二。未经规划报批擅自修建建 构。筑物.三,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建设行为.第七条 区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卫生,工商 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13年4月、日起施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