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江北府通告.2013。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形象 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治理、脏.乱,差.现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前阶段整治基础上加大力度,现通告如下.第一条.禁止下列占道行为。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摊点,亭棚或兜售物品。二,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五 乱搭乱建遮阳,雨,棚架,棚布或伞具、第二条 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一,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行道树上违法设置各类户外广告。二,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电杆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第三条、禁止下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一、乱停乱放车辆,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三,乱挖乱占城市道路、第四条,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行为.一.乱倒乱扔生活垃圾,二 乱排乱放污水污物 三,乱堆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第五条,禁止下列扬尘污染行为,一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二。未经冲洗或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驶出建筑工地.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四。运输建筑渣土,砂石 垃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散落运载物。第六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一.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建设、二、未经规划报批擅自修建建 构、筑物 三 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建设行为,第七条。区规划,建设,市政 环保。卫生.工商 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3年4月,日起施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