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江北府通告、2013,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治理,脏、乱。差,现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前阶段整治基础上加大力度。现通告如下,第一条,禁止下列占道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摊点、亭棚或兜售物品。二 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五 乱搭乱建遮阳,雨,棚架,棚布或伞具。第二条 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一。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 公共绿地,行道树上违法设置各类户外广告、二.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电杆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第三条、禁止下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一。乱停乱放车辆.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三,乱挖乱占城市道路,第四条.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行为,一、乱倒乱扔生活垃圾.二。乱排乱放污水污物。三。乱堆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第五条。禁止下列扬尘污染行为,一、未办理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二。未经冲洗或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驶出建筑工地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四,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散落运载物.第六条,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一,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建设.二 未经规划报批擅自修建建,构 筑物、三 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建设行为、第七条 区规划、建设 市政.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13年4月.日起施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