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江北府通告 2013,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彻底治理,脏 乱.差。现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前阶段整治基础上加大力度。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禁止下列占道行为、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摊点 亭棚或兜售物品,二、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在临街商场 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主 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五.乱搭乱建遮阳 雨。棚架,棚布或伞具、第二条 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一 在交通标志 交通安全设施。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行道树上违法设置各类户外广告,二,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电杆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第三条,禁止下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一,乱停乱放车辆。二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三、乱挖乱占城市道路,第四条.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行为,一。乱倒乱扔生活垃圾,二。乱排乱放污水污物,三、乱堆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第五条 禁止下列扬尘污染行为,一,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二、未经冲洗或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驶出建筑工地。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四,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散落运载物,第六条.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一、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建设.二 未经规划报批擅自修建建。构,筑物。三 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建设行为 第七条、区规划,建设 市政、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13年4月,日起施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