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江北府通告.2013,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治理.脏,乱、差。现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前阶段整治基础上加大力度,现通告如下,第一条 禁止下列占道行为,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 地下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摊点,亭棚或兜售物品.二、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五、乱搭乱建遮阳.雨,棚架 棚布或伞具。第二条、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行为 一,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转盘花坛 道路防护绿地 公共绿地 行道树上违法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二。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 建,构 筑物,电杆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第三条,禁止下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一。乱停乱放车辆.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三.乱挖乱占城市道路,第四条,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行为.一.乱倒乱扔生活垃圾。二,乱排乱放污水污物.三、乱堆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第五条、禁止下列扬尘污染行为。一.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二.未经冲洗或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驶出建筑工地,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四、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散落运载物、第六条.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一,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建设,二,未经规划报批擅自修建建,构 筑物 三、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建设行为,第七条、区规划 建设。市政,环保。卫生。工商 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13年4月,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