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江北府通告.2013 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形象 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治理 脏,乱,差,现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前阶段整治基础上加大力度.现通告如下,第一条。禁止下列占道行为,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 摊点,亭棚或兜售物品。二。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五、乱搭乱建遮阳,雨,棚架.棚布或伞具,第二条。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一.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行道树上违法设置各类户外广告,二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电杆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第三条、禁止下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一、乱停乱放车辆.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三,乱挖乱占城市道路、第四条 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行为.一.乱倒乱扔生活垃圾.二,乱排乱放污水污物。三,乱堆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第五条,禁止下列扬尘污染行为、一,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二,未经冲洗或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驶出建筑工地,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四 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散落运载物,第六条.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一,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建设。二 未经规划报批擅自修建建 构,筑物、三,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建设行为 第七条、区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13年4月。日起施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