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 通告江北府通告 2013,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形象 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治理,脏。乱,差。现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前阶段整治基础上加大力度,现通告如下。第一条。禁止下列占道行为.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摊点 亭棚或兜售物品,二,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 在临街商场 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 经营,四。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五.乱搭乱建遮阳 雨。棚架 棚布或伞具,第二条.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一、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 公共绿地,行道树上违法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二、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 建 构.筑物,电杆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第三条.禁止下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一。乱停乱放车辆,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三,乱挖乱占城市道路,第四条、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行为,一,乱倒乱扔生活垃圾,二、乱排乱放污水污物、三 乱堆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第五条、禁止下列扬尘污染行为。一,未办理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二.未经冲洗或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驶出建筑工地。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四,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散落运载物,第六条,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一,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建设,二,未经规划报批擅自修建建.构 筑物,三、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建设行为,第七条.区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13年4月、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