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辖区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令第1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粤府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要 在条件适合的市辖区新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或。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以下统称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 将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 由土地竞得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等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三旧.改造的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市辖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辖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配建政策制订、指标确定等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 分配与后续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市辖区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相关部门认为适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 提出具体配建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六条。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应当不低于该项目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按照,广东省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进行设计和建设,达到布局合理 功能齐全、不需经二次装修即可正常入住使用、出让条件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及图纸应经市住建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并作为验收的依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国家.省的质量安全标准、第八条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居住和谐,管理方便的原则进行布局,按其规模分别以栋,梯 连续若干层或纵向单元的方式集中安排.其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一般控制在30 60平方米范围内,按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外立面与室外配套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房一致.第九条.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的其他建筑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同时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 其公共租赁住房配建部分应与首期商品房同时建设和交付使用、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租金收入归政府所有、第二章,配建程序,第十条.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一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2月根据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确定下一年度拟通过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数量 并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统筹安排后报政府批准实施 二,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实施土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商定该用地的具体配建套数,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装修标准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后 将有关配建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明确告知土地竞标人 三。出让土地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配建套数。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套型比例,建设装修标准 配套设施建设.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日期,产权归属 移交以及物业管理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四、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办理有关项目核准文件时。应将配建要求内容列入项目核准文件,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送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在方案中明确标注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装修标准等内容、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要求审批其规划布局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并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意见、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要求予以明确,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招投标 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执行配建的情况。对没有履行配建义务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督促其按期履行、七,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期限、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交接手续、第十一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用地的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所有权归政府的直接登记到市房产管理局 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名下、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一般纳入所在的住宅小区统一实施物业管理.多栋集中成片的亦可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义务、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和住房保障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联合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档案.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对配建工作不落实 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十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