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火栓.又称消防栓,下同,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任务和维护保养工作。财政。规划,城管.交通、住建 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五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规划.国资委等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第六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 省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要求。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八条,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擅自使用.第九条。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居民住宅区内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第十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职人员 建立健全巡视 维护和管理制度,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 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 并清除栓内污水,四.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报维护保养情况。第十一条.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第十二条。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维护费.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费用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列支,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 停用或者损坏 挪用消火栓的,盗用消火栓供水的、按照,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维护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违反消火栓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各区。县级市,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茂名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