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 茂南区 电白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住建,房产,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现有绿地,风景名胜区所确定的绿化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其它绿地。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 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其它因城市生态和景观需要划定的区域,第八条,绿线划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相关规定、绿线划定应为动态工作过程、成果应包括图纸,文本两部分。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基础地形图电子版应为与城市规划地形图坐标一致的矢量。dwg 格式文件,二 绿线应为闭合线,现状绿线应为实线,规划绿线应为虚线,生态控制线应为点画线.三.文本内容应包括绿线划定目标 依据,原则 管控要求,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一条。城市现有绿地必须明确划定绿线、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公园绿地宜设立现状宣传牌、设立界桩.严禁侵占,已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化用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所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凡涉及城市绿线的调整,须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均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