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其在城乡规划 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接收,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湛江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另有规定的 依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 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和各单位,含中央 省驻湛单位,城建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六条市城市规划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接受省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县.市,规划,建设、部门是县,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县.市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县,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八条,市。县 市,城建档案馆、室、分别在市区行政区域,县,市 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收.征集、保管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二、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三,组织各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四,城建档案编研。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工作,五 对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城建档案馆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业务技术标准和接收管理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 第九条,下列档案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 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 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市政。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会议,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 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城建档案资料.第十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城建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 编制完整.准确,系统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单体建筑和规划小区内的各项管线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编制竣工档案,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人员和报送人员应当具备建设工程档案收集 整理 保管。组卷和报送的业务知识和技术,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档案的规范要求.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竣工备案等行政管理程序,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 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馆.室.在收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后,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后,应当出具城建档案移交回执 第十五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前。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良工程以及人居环境奖等奖项的评选,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工程投入使用后、因改建。扩建.维修而改变结构,外装饰材料以及地下管线改变管位、走向.管质 管径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动后的竣工档案资料按规定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八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 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第十九条、城建档案馆 室 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改善城建档案保管条件,完善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管理、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标准化管理模式 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的异地备份保管,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 室.在档案利用时应当逐步用缩微品 复制件或电子档案提供利用。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或电子档案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经城建档案馆 室、确认盖章的档案缩微品和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二十二条、我国公民,组织可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外国机构或个人查阅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应当经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利用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1988年1月3日湛府发,1988,1号文颁发的 湛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