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 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城市景观照明是指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 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中心城区包括霞山区,赤坎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麻章区和坡头区、第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严格控制能耗。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各区政府 管委会、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单位。个人。落实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 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设计及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 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城市景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第八条。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一.快速路 主干道两侧的重要建 构、筑物。绿化景观带,非主干道两侧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物及重要构筑物,二。城市重要道路及出入口.港口 码头.车站.机场 商业街 区,会展中心、主要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和其他大型公共场所,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及风貌建筑 四、环湛江内海湾。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的重要建 构,筑物.五、市政府要求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 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第九条.属于第八条所列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条 属于第八条所列范围且已经投入使用。但未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 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参与。第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达到规定标准。凡不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第十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要按照节能设计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 应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国产高效节能产品,禁止使用低效的照明产品,第十五条,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构 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第十六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绿色照明要求的设备,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保持其功能完好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设施管理人负责运行和维护、费用从各级财政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支出 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担,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计划期限,方案予以改造。维修或更换、费用按前款规定负担,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须迁移,拆除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市城市综合管理门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实行统一启闭的,监控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自行启闭、第二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季节.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 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以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段按时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民用建筑.大中型公共建、构.筑物,不含经营性建筑和场所,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电费补贴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向市政府申请、第二十二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损害或可能损害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 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或广告.四,擅自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明显影响城市景观照明效果的 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 城市景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 并及时报告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确需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城市景观照明电源的 应当征得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实施,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损坏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处理,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和景观效果未经审批或者未按照审批意见施工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有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偷盗 故意损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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