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 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 含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电信 广播电视 城市照明。交通信号,输油管道,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 地铁等工程.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地下管线工程在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介质等各种载体资料,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并负有指导、监督各县.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 保管和利用等具体工作,并负有指导 监督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工作的责任。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城建档案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并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经查询取得的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规划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单位发出由市城建档案馆制作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明确工程竣工后需移交工程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案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 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材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及技术标准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三 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四,竣工测量成果图,含纸质和电子图。五 其他应当归档的地下管线工程文件.第十三条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上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 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重大建设项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同时向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套工程项目档案目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配套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档案同步验收.归档,第十七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单位 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修改补充到原竣工图上。并在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修改补充后的档案资料,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决定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二十条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一个单位按本规定负责编制,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各自按本规定编制,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第二十一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及时接收,录入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第二十二条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不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 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资料,及时复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普查 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予以配合。普查结果经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确认后、由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按规定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资料。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因保管不善 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国防科研,军事禁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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