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12、72,号文印发,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 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由产业.工业。园区、企业.村镇集体或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纳入区政府统一管理、限定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 政府直管公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按照只租不售的方式解决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第五条.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是我区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我区住房保障工作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社保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分局、区公资办。区地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等职能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职能分工配合做好我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中。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制订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及方案,统筹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二,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负责按规定确定并调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三、区人力资源社保局负责制订人才住房需求计划.四,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经费 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六 其它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我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根据上级规划,任务要求以及我区保障性住房需求。制订我区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及建设方案、其中.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建设规模,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建设区域分布,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任务分解.项目概况,建设区域分布。保障对象范围,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第七条,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应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并规划配套建设适当的商业.服务设施 第八条,建立土地储备和供应制度,区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其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 政府主导规划。只租不售,土地使用权不流转.不抵押.整体确权,的原则 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 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三。三旧,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四.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五.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 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六 政府和企业建设的人才公寓、七.企业或其他组织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八.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兴建的租赁住房,九,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经济实用 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规定确定保障性住房面积,户型及相应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须控制在。60 平方米以内.并以,4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 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 设计规范规定,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区.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四。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比例或按土地出让收入、3,比例安排的资金 五,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出租回收资金、六.保障性住房投资单位投入的自有建设资金、七。社会捐赠资金、八 经区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三章、政策支持、第十四条、经区政府认定和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五条。经区政府批准,利用已出让的工业用地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7,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12、的基础上、再安排、7.的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也可将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配建不大于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七条,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保障性住房应当整体确权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明书上载明权属人及保障性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经批准、保障性住房可在保障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整体、整幢、转让.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除外,不得分拆转让。整体。整幢 转让的 受让人应持相关材料到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并签订相关监管协议 已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企业和个人房屋.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退出政府的统一管理.否则 区政府有权追缴相关税费,公共投入和政策优惠部分费用。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与审核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全年工作日内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未成年人除外,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 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含。15。平方米,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 单独提出申请,年满 18,周岁的孤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 经查为共同居住的、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二、非本区户籍的家庭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 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第二十条.其他申请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程序和条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政府引进的各类特殊,急需人才 由个人向区人力资源社保局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具体申请条件按照 三水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三委办发 2012.88.号文印发,的规定执行、二。各类企业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大专以上,含大专 学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保障性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条件由保障性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制订 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批准后 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进行评分。评分方式及标准按照市住建部门公布的统一标准执行 并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终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10 日内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示部门提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 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予以登记入册。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区国土城建水务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其他申请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程序和条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政府引进的各类特殊.急需人才 由个人向区人力资源社保局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具体申请条件按照,三水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三委办发,2012、88号文印发.的规定执行、二,各类企业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保障性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条件由保障性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制订。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批准后.报市住建部门备案。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的保障性住房 由申请人直接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条件由产权单位制订 经所在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和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批准后。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将根据本区居民收入水平 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在上述申请条件基础上 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须按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包括,统筹.收购,租赁返租、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具体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一,各镇,街道,受理点接受申请后.于每个月底前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集中于所在镇。街道.的国土城建水务局.镇 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联合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有效性 以及申请人家庭户籍、婚姻.低保,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在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网站,社区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10天、内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于次月底前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二、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区地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等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低保、特困供养 残疾.婚姻、社保、户籍。车辆,工商登记、收入。缴税,公积金等有关情况出具审核证明.其中、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信息,区民政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低保.特困供养,残疾.婚姻信息。区人力资源社保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社保缴纳信息,区公安分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车辆登记信息。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信息。区地税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报税.完税信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信息 三、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并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评分方式及标准按照市住建部门公布的统一标准执行,并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终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10日内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示部门提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予以登记入册、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区国土城建水务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属于社会资金投资 不含园区 厂区配建.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投资,政府没有协议回购,返租。且面向社会公开租赁的保障性住房,由项目产权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统一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 复审结果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进行终审。产业园区 企业配建,自建保障性住房由产权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及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第二十五条.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要建立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对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申请人可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查询轮候情况 轮候时间超过。1,年的,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根据相关部门证明材料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重新予以公布.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按照规定取消资格,第五章,配租及配租后管理,第二十六条,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通过区政府网站或其他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竣工后、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在分配前一个月内通过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已列入轮候的申请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并根据登记结果组织摇号、抽签.配租.第二十八条,房源供应对象根据不同投资主体按类别配租,一 政府投资建设,包括,统筹 收购,租赁返租 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安排本区城镇户籍以及积分入户的家庭或个人、政府引进的各类特殊,急需人才.在本区购买社保满,3,年的非本区户籍家庭等,西南中心城区由区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优先满足西南街道.含金本、河口 青岐,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房源情况。空置房源可面向其他镇,街道.的城镇户籍居民和在本区购买社保满,3.年的非本区户籍家庭分配,二,社会投资建设,不含园区、厂区配建,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向社会公开租赁 主要租赁对象为在三水就业的非本区户籍大专以上,含大专 学历的人员,有稳定职业的非本区户籍家庭,异地务工人员等,三,各类投资主体在园区内及园区周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企业住房困难员工、企业引进人才。园区就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人员。异地务工人员等。第二十九条,属政府投资建设.包括、统筹。收购、租赁返租。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配建、且面向社会公开租赁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采用公开摇号 抽签.顺序选房方式进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配租结果应予以公示,西南街道。含金本。河口,青岐,的分配工作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在评分时每项给予加分的方式进行,加分标准按照市住建部门公布的统一标准执行,一。本区户籍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的。二,荣获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三 申请人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四.房屋被列入国家征收范围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五 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双目失明人员以及70、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在选房时优先选择较低的楼层 第三十一条,产业,工业、园区、企业配建。自建保障性住房,配租工作由产权单位会同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单位组织实施 配租方案须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二条 保障对象原租房为政府公房的、在分配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腾退.由房屋管理单位收回。不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的、按市场平均租金收取公房租金并取消保障资格.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住房产权单位或政府委托管理的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采用广东省统一印制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合同期原则上为,3 年 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 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四条.除不可抗力等情况外.保障对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 并在,2.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 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区发展规划统计局会同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 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通过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一,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 政府投资建设和统筹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阶梯计价方式,其中 1、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且人均收入为本区城镇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5,倍及以下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每月 1,元。m收取。电梯楼按,1。2,元,m 享受低保保障的家庭按此档租金标准执行、不再计算家庭成员收入,2。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且人均收入为本区城镇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不含.1 5.倍 至,3、倍,含、3,倍、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 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计收,3 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且人均收入高于本区城镇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不含,3,倍。的家庭 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计收.4。已入住了政府分配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但人均收入达到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上。不含,1。5,倍,的。租金标准分别按照上述第 2,目 第.3.目的标准计收。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80。计收.实行物业管理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服从物业服务单位的统一管理.并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按期交纳承租,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六章.补贴发放管理。第三十六条、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处于轮候阶段,且人均收入处于本区城镇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下,含1 5倍、的家庭,按月核定标准发放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七条,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核定申请人符合条件后,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的网站上公示、10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由申请人填写、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二、经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审定补贴金额后.按季度或月将租赁住房补贴划入补贴对象名下的银行账户 三。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为从公示期满且无异议之日的次月起 至分配到保障性住房止,含当月,四,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过程中、如发现补贴对象不再符合发放标准的.应停止发放补贴并取消补贴对象资格 补贴对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补贴的。应取消补贴对象资格,收回已发放的补贴金额 并自取消发放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第七章、退出管理。第三十八条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保局 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等部门每年对保障性住房租赁家庭、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行年审,原则上定于每年.10 月对实物配租满半年以上的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户籍 人口,收入,车辆.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社区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 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复核承租家庭资料变动情况 根据复核结果对保障性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经复核不符合租住条件的 承租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房屋装修费用不作补偿 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第三十九条,租赁期满 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腾退保障性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房屋己有的装修无偿归产权单位、承租人不得破坏、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擅自改变结构 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赔偿。第四十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应当及时腾退.第四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房屋产权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并在 3。个月内无条件收回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所投入的装修及其它费用将不予返还,且 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或租赁住、房补贴 二、擅自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出借 调换 抵押,三,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使用性质。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五、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六、利用保障性住房从事违法活动。七,违反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出的。经向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计收租金。未取得过渡期批准或6个月过渡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责令承租人退出、出租人可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市场平均租金的、2。倍收取其超期租住期间的租金.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搬迁 有关情况由国土城建水务局载入承租人的个人诚信记录 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 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四十三条.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建立申请、轮候及配租保障对象档案 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有关档案信息.实现对保障对象档案的动态管理.第四十四条、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在完成轮候对象选房签约工作之日起 1,个月内,将配租家庭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已分配房源情况等资料录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应按照、一套一档,原则 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资料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保障性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第九章,监督和问责,第四十五条,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监督,考核,问责制度。视情节给予全区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的.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区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或未按要求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 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不准予其开发新项目.停止该企业商品房项目预.销售,并记录入诚信手册,第四十八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 住房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如实录入申请人的诚信记录、并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擅自转租 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单位或个人 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收回住房 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15.年。9。月、30,日起实施、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府办,2013 4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第五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交易按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