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依据,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 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第三条、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 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 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 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第五条,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 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 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外企业备案程序,1 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产品供货半径.生产用原材料.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管理规定 核查后加具意见和加盖公章,3.企业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4。由市建设局直接监管的工程,企业可直接向市建设局提交备案申请,第六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向施工单位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企业应依法与购买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种原材料及混凝土的各种技术要求、合同中必须包含有混凝土强度等级,品种 配合比,坍落度。混凝土凝结时间、生产地等内容 供货合同在提交施工报建资料时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第八条。企业应有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岗位责任制 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第九条。企业应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验。样品存放.养护等的必备房间、其布局应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试验室的设施.面积 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并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的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第十条,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一条。企业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并能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不少于以下项目的检验。一,砂,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 颗粒级配,含水量、堆积密度、氯离子含量,二,石,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 针片状,压碎值指标 表观密度,含水量,三 水泥、胶砂强度,细度,或比表面积 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四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坍落度,含气量、凝结时间 容重 水灰比,目测保水性和粘聚性,五.混凝土的物理性能,抗压。抗折。市政工程,抗渗,六、混凝土外加剂.凝结时间.密度或细度,PH值,减水率。七、粉煤灰。烧失量、细度,需水量比。含水率,安定性,游离氧化钙,三氧化硫,八 矿粉的检验内容根据应用技术标准及专家论证要求进行设定.第十二条,试验室应按签定的合同要求或约定提供相应的检验项目及所采用的检验标准,合同约定的检验项目的试验应按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进行,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佛山市建设系统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后 方可上岗操作、填写试验报告、检测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技术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6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检测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2、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3,不得同时从事四种或者四种以上检测方法的检测工作,包括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第三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第十四条,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及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00 J64 2000 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第十五条。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应为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 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和未经处理的海砂等、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确定.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管理 要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其中 水泥,砂、石 掺合料等应按其检验批次的30。委托有资质的监督检测单位检测。外加剂应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第十七条,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04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 CECS4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041、等规范的要求。粉煤灰在各种混凝土中替代水泥的最大限量、以重量计算,要符合。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146,和,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中的规定,不同等级的粉煤灰用于混凝土工程时要符合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J146。的要求 如采用比规范规定低一级的粉煤灰、需要经与规范制订者同级的专家论证和试验论证、使用粒化高炉矿渣粉作掺合料或同时使用粒化高炉矿渣粉和粉煤灰双掺作掺合料时.掺量和替代水泥的比例需要经与规范制订者同级的专家论证和试验论证。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与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后、应对企业的生产方案,混凝土配合比等进行审批.不定期派出质监员对混凝土生产进行检查。并可对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平行抽检、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不定期派出监理人员检查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对企业的原材料控制,混凝土开盘鉴定,生产计划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验收与质量跟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监理单位可派出人员对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符合设计要求 对搅拌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合同文件和工作程序规定的要发监理通知并责令改正.监理单位对企业负有以下监理职责,1、审核企业生产方案和混凝土配合比,2、不定期监督混凝土生产过程管理及出厂验收。对原材料及混凝土质量进行平行抽检做好监理日记,3、混凝土质量的跟踪管理 了解混凝土到施工现场的工作性,并定期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混凝土供应.质量情况。改进建议,结构混凝土外观情况 若出现缺陷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上监理资料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第二十条、企业生产方案和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批程序,1、生产方案、包括生产组织方案及生产技术方案.的审批程序.方案由企业在正式生产前编制 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批后 再报监理单位审核、具体包括承接任务的情况。质保体系组织概况及相应的资质等级 试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情况、原材料。配合比.生产过程,运输等管理的措施。季节性生产方案及专项生产方案。质量保证及供应的保证措施 安全,环保.消防,文明施工措施等.2,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批程序.对企业在供货前按合同要求将原材料试验结果,材料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配合比设计试验结果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批通过后。再报监理单位审批。当使用的原材料品种。规格发生变化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所调整的配合比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能满足施工条件和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 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共同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地点进行。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并各自归档保存、第二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按企业 监理、施工三方确认的配合比报告输入搅拌站配料控制系统,输入数据应经试验室主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并能和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需方技术负责人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核对混凝土搅拌站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第四章,交付与验收。第二十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与试验由企业负责,交货检验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生产企业在施工现场进行。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不得以企业制作的出厂检验混凝土试件或其他混凝土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混凝土强度的确定以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为依据。各试件上应标编号 并做好记录 避免试件混淆、试件应按规定送至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在签定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时、应约定配合比和生产地点,第二十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企业应当按开盘次数向需方提供如下质量控制资料,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经监理批复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报告。混凝土初凝时间报告 混凝土开盘鉴定、混凝土发货单.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 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其中 到达时间 由购货单位在现场如实填写 第二十六条,混凝土的运输应符合、预拌混凝土 GB14902。的规定.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发现使用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混凝土的 应向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企业在供货后30天内向购货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应当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基本相同.同一工作班或一次连续浇捣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有抗渗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提供的时间可适当延长。第五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承担下列任务时 应根据工程的管理归属。提前一周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生产供应方案、方案应明确原材料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生产质量控制。生产组织协调 施工交底等方面的保证措施、一,大体积混凝土、二 高强度混凝土。三,抗渗混凝土。四,2个以上。含2个,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时供应一个工程、第二十九条。企业如对进场的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 应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 监理单位应做好交底记录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第三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时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单位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负责、严格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施工.混凝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养护,保证养护效果.若企业在生产过程存在严重管理混乱。可能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权提出更换企业 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责任。应将预拌混凝土的订货,配合比设计,进场.交货检验,浇捣和养护等一系列过程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对施工单位就本工程所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质量有疑义时.可以抽查生产企业配合比及生产记录 设备计量检验记录和抽样检测 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 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章,质量责任.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予以处罚、并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记入企业.诚信手册。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将予以通报批评 一、超出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三.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没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或超过检定期限的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测的、四.企业有以下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与提供给需方的混凝土配合比不符的 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和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五,转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六 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七,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八 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或禁止使用原材料的,九,混凝土最少水泥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未对进场商品混凝土进行验收 取样送。标养 检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使用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等行为。以及因上述原因或人为因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 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规范允许的时间内浇注完毕 若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致使浇注商品混凝土时间超过规范允许的时间,其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因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经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其返工、补强等的费用,由生产企业负责。并按合同约定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市质监站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主要内容包括。原材料和混凝土抽检,混凝土配合比控制,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评定。质保资料检查.每季监督抽检情况报市建设局、并进行通报,市建设局在质监站监督抽检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原材料及混凝土的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对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动态监督检查。抽检内容按.佛山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评分汇总表,进行、监督抽检作为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记入企业诚信手册 诚信分低于60分的企业 根据市建设局有关诚信管理的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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