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2月8日由市水务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及其它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我市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凡市级审批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由市级质监机构监督,区级审批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由区级质监机构监督。未成立区级质监机构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负责质量监督,第四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 加固各类水利工程和城市与乡镇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监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程项目法人 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监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七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水利工程验收时,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应在验收通过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该项目的质监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前 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监机构核定 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 在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工程质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阶段和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 工程在申报工程优质奖评选时,必须有相应质监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核定意见,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九条。市水务局设置佛山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省级质监机构的指导 负责人由市水务局任命.并报省级质监机构备案.第十条,各区设置区级质监机构.区级质监机构隶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指导,人员设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 按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并报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第十一条、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可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及重要性。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组,作为派出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自行撤消,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水利部.省水利厅规定的条件、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 二。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应经历.三.经过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监督员岗位培训。具有从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能,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项目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三章 机构职责.第十四条,市。区质监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级监督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归口管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三,按验收规程要求参加受监工程的相关验收.四。按相关规程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五、监督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六,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七。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总结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第十五条,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交流和指导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组.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 或进行巡回监督,第十七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 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 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合同质量保修期内、如由于承建方责任而产生质量问题 原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继续负责监督其质量处理.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程序、一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有关合同。参建各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及其它对工程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资料.二 质监机构编写并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对各参建单位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要点 三、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的项目划分及外观评定方案进行确认。并对工程的质量检测方案进行指导、四.质监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实行巡查和抽查.五 按规程规范的规定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编制质量监督报告 参加工程验收、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监督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质监站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 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及工作要点.在工程施工中.根据该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三。对监理 设计 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四,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五 对工程项目的项目划分及外观评定方案进行确认,六。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七 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加工制作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八 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九,按规程规范的规定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参加工程验收 编制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质量监督人员示明身份后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 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工整顿的建议。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纠正。五。提请有关部门表障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通报批评造成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负责单位及个人.六。提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不能妨碍项目法人,监理,设计 施工单位的正常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 监理 施工,设计单位依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第五章.质量检测、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持有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且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二十五条,施工 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技术规程.规范 质量标准分别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施工自检。平行检测和对比检测,第二十六条 参建各方对检测数据存在异议时,可向本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质监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复检方案,经质监机构同意后可开展复检工作 参建单位与质监机构对复检方案存在异议的,由质监机构所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十七条,复检方案中必须明确复检的检测单位、检测数量.检测部位和检测方法等,为方便复检时的跟踪见证.检测单位须在珠三角范围内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中选取。检测数量采用数量加倍的扩大抽检方式.复检时必须通知相应质监机构派相关人员进行全程见证。复检结果视为最终结果,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监机构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于佛山市水利工程诚信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三十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监机构视情节轻重.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于佛山市水利工程诚信管理系统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报水利部依法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决定。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 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第三十一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由质监机构视情节轻重,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于佛山市水利工程诚信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报水利部依法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决定,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 监理、质量检测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行为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 施工单位等应自觉接受和配合质量监督 对于阻碍质量监督人员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者.质量监督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质监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堤防、河岸加固及防护部分的工程。由水利工程质监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质量监督.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佛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