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管理,保障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是指由我市、五纵九横.公路路网规划中横二,横六.纵三.纵五所围合而成的方形环路,在广东省网高速线路中编号为S82。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市公安治安.交警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一环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 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与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是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产权单位,负责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扩,改。建.大 中修工程以及日常养护,运行管理,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公路安全 路政等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市路桥公司等单位要建立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各自的职责.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 完善告知.沟通,协商机制,对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 公路养护。路政管理 事故预防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第六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一切单位与个人有权对危害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 第二章。公路养护。第七条,市路桥公司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运输部门的规定.负责编制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养护预算、报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市路桥公司按照国家颁发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化养护 做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专项养护以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公开招标投标制度.第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市路桥公司建立健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和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条,市路桥公司依据高速公路养护标准 负责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绿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经常保持80以上,其他各分项指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路基技术状况指数。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均应保持75以上.无四、五类桥、无次、差等路,第十二条 市路桥公司应每月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市公路管理机构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养护应每季度检查和每半年评定 第十三条,市路桥公司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养护规范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并建立和健全各项养护检查评定制度、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及评定至少每年进行1次。如委托第三方进行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及评定,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及公路工程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养护质量评定应每季度进行1次.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季度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市路桥公司应将各类检查,检测的结果输入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技术状况评定 病害发展趋势 病害成因等进行分析,以指导制定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养护计划,第十四条、为保障行车安全,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 养护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巡查和路面定期清扫制度,加强公路巡查和定期清扫、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在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 公路养护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需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 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第十六条.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 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统筹安排养护施工计划.避免由于同一或相邻线路集中施工造成区域路段堵塞 第十七条.养护单位应当健全桥梁检查评定制度 做好桥梁检查评定工作。养护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三种,经常性检查一般每月1次 汛期应加密进行巡检,桥梁定期检查周期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突发事故后及其他特殊情况应迅速组织进行特殊检查、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应委托同时具备计量认证及公路工程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第十八条 养护单位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交通情况调查工作 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调查数据准确可靠,并逐步开发应用先进的观测记录手段和数据加工处理工具,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侵害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第二十条.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政管理。应建立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巡查制度.依法保护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及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的完好畅通。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申请,第二十一条。需要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二十二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 机场。供电、水利 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佛山一环高速公路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二、跨越。穿越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四、利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跨越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八,其他涉及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施工活动需要许可的事项,施工期间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申请进行涉及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为避免路政许可事项损害产权人及申请人的利益、凡属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涉及使用征.用 地范围内的公路用地项目.申请人须事先与市路桥公司协商 并持与路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第二十四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市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二十六条 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立柱式广告牌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将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三,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主路禁止拖拉机 摩托车.非机动车,行人 牲畜进入、禁止停放一切车辆.道路施工。抢险 执勤车除外,四 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五。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桥梁所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 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六.利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 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八.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绿化 堆放杂物 倾倒垃圾,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九、其它损害。侵占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市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第二十九条。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造成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 污染路面的。应当迅速通知并协助市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赔偿工作。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巡查制度,督促养护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职责、保护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交通标志,标线清晰.第三十一条,经许可挖掘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路桥公司和有关审批许可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 经许可占用利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按规定向市公路管理机构交纳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公路路产补、赔。偿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通过市非税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三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遭受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路桥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立即设立危险警告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路桥公司应即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采取应急封路。封桥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第三十四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纵深一公里规划控制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国土规划、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绿线、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占用或有损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任意建房等开发建设 第三十六条,市路桥公司为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公路绿化保护监督管理、应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大投入 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第三十七条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 须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按规定进行绿化补偿,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公路绿地的,须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并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坏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 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改建或新建道路,管线等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须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保护和善后措施。第四十条。因交通 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迁移树木的。必须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节,公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公安交警部门应规范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行车秩序.依法划分车道行驶.并采取科学的手段进行监控、确保行车安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出入口及交叉路口的管理,规范行车秩序.第四十二条,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各行其道,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禁止进入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行驶,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最左侧小客车专用车道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80公里。第四十三条,超载。超限的车辆确需行驶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 必须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能通行、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为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应当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 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市公路管理机构的监控下行驶,第四十四条、行驶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 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四十五条 因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除上述突发事件外、需要封闭各出入口的 应当报公安交警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条,公路进行大.中.小维修养护作业应依法报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养护维修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告知市公安交警部门 共同疏导交通.第四十七条。市路桥公司在有关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配套工程的新建.改造,交通设施的增设 移动,改造时应征求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以便道路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 畅通的要求,第四十八条,市路桥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设置并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及时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未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前,应当设置规范.明显的警示标志、市公安交警部门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路桥公司反映,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第二节。公路标志标线。第四十九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监控设施,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后设置。须进行调整或增设的 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主动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路桥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第五十条.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两侧及隔离带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保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交通标志 标线明显.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并予以修复、保证车辆畅通.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和施工时 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对路面和设施施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市路桥公司对损坏的路面和设施进行维护,第三节 交通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第五十二条。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发生故障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开启警示灯,并及时报警处理,第五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损毁情况的应急预案,确保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在损毁后能够及时修复 最大限度减少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影响,第五十四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应当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 造成人员伤亡时 属地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事故等级 到现场指挥救援 组织善后处理工作,第五十五条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上滞留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联系车辆拯救单位拖离现场。清障费用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审定的标准执行,由当事人承担。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救援,清障车辆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必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除执行救援,清障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拖拽故障车.事故车、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五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案件,第五十七条.市公安治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及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打击车匪路霸,保障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畅通安全.依法纠正和处理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 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治安,刑事案件进行前期处理等。第五十八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由市相关部门参加的长期联合执法制度,保证治理工作的人员和设备投入,确保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工作长期稳定开展.第五十九条,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加强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规划控制区内的土地监督管理。对控制区内用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六十条,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利用智能交通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业.天气状况等信息、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交通,公安 国土等部门的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执法工作 一经发现损害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路产路权或妨碍一环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并做好现场证据保护工作。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造成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损害.破坏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绿化.擅自砍伐高速公路树木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第六十三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财物 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 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二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 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按规定持有效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市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持有效执法证件 佩带统一标志.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六十六条。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执法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