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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管理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我区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制度.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 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应按照相关规定缴存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二。自缴存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持缴存凭据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进行登记,三.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四 实行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别化管理。经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城乡建委核查,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其新开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降低50。收取 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障金,享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减免的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应补缴所减免的金额、并适当提高企业在大足新承接项目的缴存比例、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支付所属工程被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六。严格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使用管理.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经区清欠部门认定后,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动用后,相关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足额补充,逾期未补的,应当停止施工、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 市城乡建委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规定,按应补足数额加倍缴纳.七,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分别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已完工且无欠薪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施工现场对是否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接到欠薪投诉或有投诉但承包单位及时支付完欠薪的,可将工资保障金本息退回缴款单位,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2 52号。同时作废,之前颁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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