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根据 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除外、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确保供水安全 节约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 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区域加压与独立加压相结合等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规划制约,财政配套,资产整合 费用减免.宣传动员等多种措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支持供水企业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并鼓励产权人将原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和区域加压设施建设以提高供水水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可以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等内容 并规划预留区域加压建设用地,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并由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明确建设单位依法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的内容,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九条,居民住宅依法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 将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办理期限内。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提出意见。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内容.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当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投资。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施工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建设 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设施混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第十三条,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但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工作可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加验收、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保证水质符合标准,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时 应当一并向供水企业移交设施的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原理图等相关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 明确权利义务,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设施。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前款规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签订移交协议 明确权利义务 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 应当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 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储存工作。停水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紧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 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供水、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 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第二十五条.与二次供水设施相邻的住户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第二十六条。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况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卫生 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本规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质 水压不符合标准的、责令改正 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 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 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水质异常报告义务的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卫生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 法规的、由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 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市金平区.龙湖区 濠江区以外其他区域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汕府、1994,15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