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10年2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 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 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 能源.水利。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 澄海、潮阳 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 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第六条.按本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且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经批准 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商品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属金平,龙湖、濠江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属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施工企业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 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并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使用设施并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混凝土的供货时间,主要技术要求。质量和数量的确认办法,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购买方公布商品混凝土的等级,类型。强度 配合比及质量标准等 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 供需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验记录,并由施工企业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参考价格。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保证车况良好 车容整洁。并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沿途洒漏,禁止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运输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同工程特种车辆予以管理 第十八条,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编制概算、预算和决算.属应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说明.建设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第十九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地.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设置相应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为混凝土的运输 使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南澳县可参照本规定分步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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