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 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 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 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 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 勘察,设计 施工 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 逐步实行有偿使用.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给水、排水等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单独建设的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负责给水、排水地下管线等水务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第六条。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市 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管线事故引起的相关应急抢险工作、市,区人民政府 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调查了解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在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竣工测绘成果.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 设计变更和竣工测绘的监理记录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与地下管线工程有关的义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含受委托管理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单位 下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护计划,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并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和完好 正位并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发生地面坍塌,管道爆裂等事故.地下管线测绘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管线测绘资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 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提高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和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治理地下管线引起的地面坍塌.爆炸等事故 鼓励采用共同沟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 盗窃,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权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相应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到现场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对不依法维护位于道路路面的井盖.沟盖等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的投诉和举报、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调查处理,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 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配套规划 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 三,道路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四 单独编制的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地下管线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与各层次城市规划相协调、对与规划深度相对应的各类地下管线作出综合安排、统筹安排地下管线通过的位置、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配套规划由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地下管线规划由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国土部门或者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地下管线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 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照规定须经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取得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第十三条。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征询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但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的除外,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规划国土部门.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具体使用空间坐标、使用年限、产权归属等事项,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到规划国土部门通过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可以向相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申请协助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查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五条、在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管线信息数据暂未覆盖的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前.通过规划国土部门网站,报刊或者电视等媒体发布公告.提请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管线信息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公告截止日期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将探测结果及时报送规划国土部门备案,探测费用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对于探测发现的管线,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放线。并制作放线报告.与道路 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放线,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并提前告知其施工计划。测绘费用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测绘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和施工计划跟踪地下管线建设进度、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实施地下管线竣工测绘 分段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工作应当相应分段完成.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测绘机构应当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为未实施竣工测绘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探测,严格实施地下管线施工前的预探测和施工完成后的复测。确保管线坐标等信息的准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提交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以及废弃的地下管线资料等综合信息数据.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 办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备案,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分段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分段规划验收 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国土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九条,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申报道路管线建设计划.由交通运输部门综合协调涉路管线工程的施工工期,时段和范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 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但市政府另有规定或者批准的除外.前款所称开挖、不包括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点状开挖和沿道路横向接管 第二十条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道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未列入同期道路管线建设计划的.除应急工程外,不予核发,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征求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见.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需要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行政许可、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需要进入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水源工程保护区,油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 军事用地 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施工组织计划提交给相关权属单位。征得同意后双方签订相关设施保护协议。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筑法律。法规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施工手续。一,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二、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向水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三,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地下管线建设.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对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或者管径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不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一般变更.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施工图变更备案.地下管线共同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要求全线设防。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安排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 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工期 二 凡施工可能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相应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管线监护 三。督促。检查测绘机构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竣工测绘工作 四.收集相应地下管线的竣工测绘成果后汇总形成规划验收材料和竣工归档材料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并及时将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移交道路建设单位。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安全警戒线.相应交通安全设施和施工标志牌,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施工设置要求、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 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应施工,采取措施维护现场,并向规划国土部门报告。规划国土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查核该管线的性质和权属.查明地下管线权属后 权属单位不同意废弃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责令测定坐标。标高及走向.补办竣工测绘报告、在接到补办竣工测绘报告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竣工测绘报告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 规划国土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报告的未知地下管线,经过查核无法查明权属的.应当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规划国土部门网站。报刊或者电视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且地下管线未使用的 由规划国土部门决定废弃并通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没有异议或者权属存在争议、但地下管线正在使用中的 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决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 由现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实施保护性施工,二,迁改原有地下管线.三 变更现有地下管线设计等措施,公示费用及采取前款处理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及电子标签、以非开挖方式敷设管线或者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活动完成后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废弃的地下管线。按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绿地的修复等、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并通过规划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备案手续后。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应当在30日内确定维护管理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向维护管理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和备案资料、但属于区级财政投资的、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市,区分工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实体和备案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无故拖延。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划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并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与地下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行为、二 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 向地下管线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五 堆放易燃 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凡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其他包含开挖.钻探、爆破的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相应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施工作业中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位于道路路面的井盖 沟盖等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的养护工作应当遵守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正位,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应技术规范 并对违反该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规划国土 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建设,经贸信息等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或者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排查严重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检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落实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应急抢险.预防地面坍塌等工作情况、定期检查的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两次 定期检查工作完成30日内,应当向市、区政府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并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封填管道 检查井等。有条件拆除的应当予以拆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自废弃地下管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国土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废弃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管材 管径以及功能 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运行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其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修.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一,按照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规定向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二。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发生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应当同时在24小时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下管线应急抢修、不得阻碍.干扰,因地下管线事故造成地面坍塌,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泄露或者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并及时通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 在事故得到控制后24小时内补办紧急占用挖掘道路的行政许可手续,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道路技术标准恢复路面.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地下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占用、迁移或者砍伐,并及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绿地管护单位,在事故得到控制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行政许可手续.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地下管线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第五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综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整合现有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埋深。管径、管材,功能.二。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测绘机构以及监理单位.三.其他具有公共属性的现状与规划信息数据,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单位地下管线的专业信息、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预留实现信息共享的数据接口,并确保两个系统之间至少每6个月更新一次相关管线信息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以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制定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的数据规范。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或者在办理工程规划验收时一并办理备案、规划国土部门收到提交备案的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后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信息数据是否符合竣工测绘成果规范的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凭证 并完成数据的复核和入库。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完善 与规划验收一并办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备案的 备案凭证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同时核发.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工程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资料,二.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三 其他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工程图片 视频影像等文件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办理城建档案资料进馆检查时.应当查验是否具有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档案、已建成而没有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负责查明 第四十七条.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管线复杂地区和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尚未覆盖的区域开展地下管线修补测、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地下管线修补测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将修补测成果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修补测成果档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改建,含紧急抢修发生的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扩建,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的利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利用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的。利用人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制定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利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划国土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承载涉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涉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设备。产品,应当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利用涉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和用途,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由申请单位与保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后方可提供利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 水务,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停止建设 依法予以处理.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 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发现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经规划国土部门查明权属单位并确认属于违反规划设计要求敷设地下管线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改正,拆除的费用。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经竣工测绘就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由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或者监管手续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尚未完成竣工测绘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的。由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或者监管手续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依法应当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未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 由交通运输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道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监护造成管线破坏的,由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或者监管手续的主管部门处10万元罚款,道路建设单位对由此造成的损坏承担修复,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拒不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的,由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万元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维护管理单位拒绝接收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和备案资料或者无故拖延的、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破坏地下管线行为的。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疏通 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2万元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或者不落实保护方案。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外、由负责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由负责建设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5万元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定期检查位于道路路面的井盖.沟盖等地下管线附属设施 确保其完好。正位并符合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及时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数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因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或者其他工程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而导致地下管线事故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测绘机构或者出具资料的其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规划国土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泄露涉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 则,第六十一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 对建成10年以上的暗渠化河道。排水箱涵或者管道、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管线。高压电缆管线等老旧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普查、采用声纳检测,雷达探测等技术手段查找可能出现地面坍塌、管内物料泄露事故的管网。制定定期检查和更新改造计划并贯彻落实 对位于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 城中村等用地红线范围内。建成10年以上的自用生产,生活管线.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政管线运营企业负责日常巡查。发现可能出现地面坍塌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更新改造,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