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12。31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 乡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 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协调发展,提升服务 的管理原则.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其管理职能由区交通局具体执行,第六条。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二 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三 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四 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街镇的管理养护工作.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区公路局职责,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作为专业养护单位承担县道公路的养护工作或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五,会同区交通执法大队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六.审核乡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区交通局备案、七 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九。会同区交通执法大队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通过内部调剂编制等方式,成立专门养护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并实施农村客货运市场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乡道本级财政预算。二。编制乡道养护计划、审核村道公路养护计划.并报区公路局审核.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 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五,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七 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八,负责农村客货运市场监管、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通过投工投劳等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村民委员会可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第十条,农业园区管委会.旅游景区管委会等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园区.景区 林区等内部乡、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内部乡,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三、负责编制内部乡,村道公路养护预算.四,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五。对内部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六,负责内部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第十一条,按照国办发、2005 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区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份由管养单位自行解决。市级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为.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 村道1000元,公里,年,同时在燃油税增量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应急抢险等给予支持。区财政除足额转移支付市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后,要将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总额。农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园区内部乡,村道养护资金除市、区两级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园区自行解决.第十二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应设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做到专户专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 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 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第四章.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十四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并积极开展预防性养护。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区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区公路局,区交通执法大队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十六条、各乡、村道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做好新,改。建乡、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缺陷责任期内应由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缺陷责任期满后 应根据乡 村道路况合理安排养护维修工作 原则上在公路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安排乡 村道大修计划。第十七条、区交通局对全区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第十八条 区公路局对全区乡道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 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第十九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第二十条,各责任单位加强农村公路桥梁 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 维修与加固工作 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自然灾害由管养单位自行恢复,损失严重的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交通局书面报告 由区交通局组织对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预算。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每年将农村公路水毁恢复,应急抢险,大中修等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特别严重的由专项报告申请资金解决.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区交通局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奖惩激励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区交通局依法进行的公路养护监督检查 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乡 村道养护工作要主动接受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监督、对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或管辖公路出现断道的单位 由区交通局责令限期整改,对在半年检查中未达标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暂停拨付该单位半年养护补助资金.整改合格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对当年养护管理目标考核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除暂停拨付该单位当年剩余养护补助资金外,次年不再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在全区范围内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整改合格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公路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 2006。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等规定,结合长寿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长寿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我区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养护,建养并重,改造提高、持续发展的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应日常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管养到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内容包括日常养护,大中修和改建.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以区为主,镇村配合,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养护与管理工作应不断总结经验,坚持经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相结合 努力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加强科学管养。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增加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其管理职能由区交通局具体执行、第八条 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1、执行国家、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2 编制和审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建设计划.3 筹集和统筹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4 监督 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应该履行的职责和组织实施的情况,5,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验收及考评工作.第九条,区公路局的职责是,1.具体承担县道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2、负责拟订县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作为专业养护单位承担县道的养护工作或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3、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4.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乡,村道养护完成情况。5,对乡,村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考评工作,6.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工作、7。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乡 村道路政管理工作、第十条 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农村公路的路政违法行为、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1.通过内部调剂编制等方式,成立专门养护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实施农村客货运市场监管工作,2。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工作,编制乡道养护本级财政预算,3,编制乡道养护建设计划。审核村道的养护建设计划.4、实施乡道的养护计划。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的实施.负责乡道及监督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5、设专、兼,职路政协管人员1名、协助区交通局抓好路政管理.6、制定辖区内公路防灾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建立灾害预警体系、信息报告制度。7。一旦发生辖区内公路毁阻,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完成抢修.抢险工作。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本辖区村道养护工作,2 对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筹集 3、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4,及时向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第十四条.农业园区管委会.旅游景区管委会等具体职责是、1,负责园区.景区、林区等内部乡 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2、拟订内部乡,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3、编制内部乡,村道公路养护预算.4,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5。对内部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6 负责内部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区交通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 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重要公路养护管理要实行公路养护施工资质管理 推行养护工程费管理制度 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积极探索适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模式,新办法、逐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第三章。养护质量与管理、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正确的工程技术措施。坚持经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及时修复损坏部位 不断提高养护质量,保持公路良好,安全。畅通,整洁、美观。并有计划地进行大.中修,逐步改善公路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害能力.保障行车安全,畅通,延长公路的使用周期 第十七条,路基养护质量要求。维修 加固路肩 保持路肩平整 坚实.横坡适度、边缘顺适、利于排水、经常清除路肩及边坡杂草。堆积物等保持路容整洁。经常修整边坡、使坡面保持平顺,坚实 无冲沟、经常清理疏通边沟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损坏 排水畅通。第十八条。路面养护质量要求、定期清扫路面 及时清除杂物、保持路面干净整洁.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和修复,以保持路面状况良好。路面平整 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有计划地对路面进行大中修及改建、以提高路面技术状况、第十九条,桥涵养护质量要求。主要是保持桥涵处于整洁、良好,正常的技术状况。保障行车安全。通畅,延长其使用寿命,其养护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1,检查及评定、采集更新桥梁基础数据、建立,健全公路桥涵的检查.评定制度。对公路桥涵构造物进行周期性检查。2、保养、维修和安全防护.桥梁养护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 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通畅,结构物无明显损坏,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良好,3、加固改造.为保持桥涵实际承载量及交通量设计标准,并根据公路交通发展需要提高公路等级和通行能力、及时对存在病害的桥涵进行加固或改造,第二十条.公路沿线设施养护质量要求,应满足.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管理.的原则,加强各种设施的养护,定期检查、保养.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位置准确、无明显歪斜。变形 缺少,损坏 油漆脱落等病害 以保持设施的完整.齐全、良好的状况,第二十一条,公路绿化质量要求和环境保护,公路绿化应贯彻,因地制宜 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方针、选择适合绿化植物品种栽植 公路两侧边坡及沿线空地尽量绿化 绿化树木应经常修剪,整形保养,保持其生长良好.并在每年春。秋两季.在距地面1。1 5米高树干处涂刷白剂,防止病虫侵害.加强沿线巡查、防止砍伐,破坏树木。公路环境保护应与公路建设和养护相结合.开发和利用环境,应注重维护生态,降低污染 保护沿线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持水土等.第二十二条、养护安全要求.公路养护生产作业中必须注意安全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加强养护施工机具的定期维修,保养,符合使用要求.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和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有明显安全标志和警示的工作服装,帽,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内作业和活动、确保公路行车及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第二十三条,内业资料管理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帐,做好日常养护.桥涵检查等养护工作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好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和竣工档案等内业资料、并严格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因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损坏公路设施和严重影响公路使用功能的各种突发事件 应建立公路防灾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灾害预警体系,对可能发生灾害路段.加强检查 检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置。尽可能降低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毁阻,应按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及时组织抢修 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避免灾害扩大.避免或缩短阻车时间、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区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区公路局,区交通执法大队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六条,严格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不得在现有公路,已规划公路 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边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外不少于20米.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公路沿线及乡村集镇等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征求区公路局的意见.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破坏,挖掘.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网、管线等永久性设施、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区公路局的同意。并报区交通局批准方可实施。公路用地 公路养护取土及种植行道树等,按规定距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县道不得少于2米.乡。村道不得少于1米.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由各责任单位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第二十九条、各责任单位要在所管辖的农村公路宜林路段因地制宜进行绿化 美化工作、加强公路行道树的保护。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区交通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采伐手续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破坏 第三十条、各责任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制止 乱设卡 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份由管养单位自行解决 市级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为、县道7000元 公里.年,乡道3500元 公里 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同时在燃油税增量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应急抢险等给予支持,区财政除足额转移支付市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后 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总额的标准进行配套、农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园区内部乡.村道养护资金除市。区两级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园区自行解决、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自然灾害由管养单位自行恢复.损失严重的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交通局报告,由区交通局组织对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预算.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每年将农村公路水毁恢复、应急抢险。大中修等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特别严重的由专项报告申请资金解决,第三十三条,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已列入次年计划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三十四条,养护管理经费要严格财务管理。实行专帐存储、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制度,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区交通局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加强监管、审计部门定期对区交通局 区公路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六章 验收及奖惩 第三十六条 区交通局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奖惩激励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区交通局依法进行的公路养护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七条、区交通局每半年对县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公路局每季度对乡道和每年对村道公路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公路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质量评比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路的养护质量 公路路况、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公路养护政策情况、大中修工程、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养护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公路路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等,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乡 村道养护工作要主动接受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监督、对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或管辖公路出现断道的单位.由区交通局责令限期整改。对在半年检查中未达标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暂停拨付该单位半年养护补助资金。整改合格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对当年养护管理目标考核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除暂停拨付该单位当年剩余养护补助资金外。次年不再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 并在全区范围内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整改合格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长寿区交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