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审批程序 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区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及由坪山区负责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 由于设计方案或规划调整。使用单位需求变化,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变化 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规模、数量或标准方面等发生改变.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称为单项变更,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时效,强化预控 的原则。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省投资.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目标,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工程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 由相关单位提出并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责任,必要时进行相关论证后,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并实施,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 严禁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第六条 工程变更项目金额达到区建设工程招标金额数值、且与项目主体可分割.与原工程量清单内容无关.质量和安全责任界限能明确划分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组织招标、与项目主体不可分割的工程变更.在启动变更程序前应从上述方面对其不可分割性进行专项论证.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七条,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一、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300万元以上的,2,认为有重大变更的其他情况、二、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额10、且金额大于50万元、但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三,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单项变更为一般变更。第三章,职责和分工,第八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工程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总责 并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的要求.处理及实施工程变更相关综合事务、负责工程变更申请提交及审查,变更方案比选、初步论证。变更项目造价的审核,工程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 监理等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做好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并仔细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以减少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 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办法按本办法执行 区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规模及概算调整的审核,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重大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工作 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部门负责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管理,并配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第九条,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单项技术变更。不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引起的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以及规范标准的变更,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工程变更技术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独立,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由分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区领导担任主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发改部门以及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日常机构设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成员主要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专家库选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变更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根据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等.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对审批通过的工程变更进行组织实施.并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 第四章。工程变更流程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后实施、一,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程自行审批、建设单位对一般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金额细化分类.实施分级管理授权审批.分级授权金额、审批权限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制订管理办法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抄送区审计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较大单项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通过后建设单位须将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三。重大单项工程变更,须报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工程技术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将评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汇总 并组织申报分管建设单位及分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区领导召开联席会议 经审议同意后实施.但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会议纪要通过、且变更图纸经审图机构审查。可不经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评审.四。建设单位在提交变更申请至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前、须按下列程序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相关资料一并提交。若变更申请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建议.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后。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申请.若变更申请由监理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后,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申请 若变更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建议.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后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工程变更备案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不需进行备案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审批后的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50万元的变更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抄送区审计部门,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若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要事先提请区发改部门审核。若审核通过.则工程变更的后续审批流程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重大工程变更进行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并至少应提交二个以上备选方案供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 质量 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权衡技术可行性.施工难易程度、对工期的影响和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对备选方案进行比选,优化,确定工程变更方案的过程,重点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审。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报批的重大或较大工程变更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变更审批表。2。工程变更的原因或依据、3 工程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4。工程变更与主体结构的不可分割性.5。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程量及价款的增减,6,工程变更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资料,7、工程施工图.地勘资料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材料,计算资料及电子文件。第十五条,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重大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经济技术与实施合理性进行评审、并于接受工程变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区项目建设单位,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按照市 区有关规定实行 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变更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或直接向区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对未履行本办法相关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标投标时 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参与各方应对其出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审批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在启动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变更程序前、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共同书面明确变更原因和承担变更责任的参建单位,若因地质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较大或重大变更,则将该较大或重大变更统一依照重大变更审批流程处理、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前 应充分了解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周边已建项目的经验教训、通过技术措施加强对工程变更的预控,项目使用单位应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建设单位保持及时沟通 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第二十条 对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故意漏项。规避变更审批.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给予通报批评 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代建 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失职造成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 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同一责任主体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累计两次以上的、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向其购买服务.一。因勘察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且在100万元以上的,二,因设计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且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因造价咨询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且在100万元以上的、四 因责任主体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 情节严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事务的等级、金额及变更责任归属进行汇总统计 及时抄送以上所列情形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提及的 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办法提及的金额数值均为绝对值.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