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 区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八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化种植结构 提升绿化水平 注重乡土树种的运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 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 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 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八.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公园和街旁绿地等农村绿化 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第十二条.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保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 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手续、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已占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协商确定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内容。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期满后 按规定由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城乡建设需要.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五 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第十八条,砍伐,迁移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的树木,应当报本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砍伐。迁移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以外的树木.经本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委托绿化施工企业实施、所需费用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负责。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 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 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九条、申请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及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征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一 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二 情况说明。1、拟砍伐 迁移。修剪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况、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原因.2 占用绿地的时间段 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况,占用绿地的原因。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 按规定需经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市 区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道路附属绿地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二 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古树后续资源.分别由铁路 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 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护管理,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私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保护管理 五 散生在林地。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