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结合我市。山城田海、自然山水格局.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 等措施,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使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 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保护水生态环境.逐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标准.有效控制面源污染.我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管管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与小区 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 城市水系,轨道交通等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招标 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市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海绵城市建设。发展和改革 国土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环保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阶段对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予以审核把关、国土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 2016,50号、等要求。编制全市域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负责在国土和规划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与小区 城市道路 海绵型村镇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审查 备案.建设监督和管理,水务部门负责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监督和管理、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监督和管理 各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立项。设计管理,第五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国土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绿地率、河面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在编制各区.或试点区域,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时、应明确各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及建设方案与年度计划 指导近期海绵城市建设,第六条、国土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分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交通 绿地,河涌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 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专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控制指标及低影响开发设施控制要求,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应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运营使用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社会效益等情况。第九条,国土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市海绵城市相关指标体系 将可在土地.规划管理中予以约束的相关刚性指标在土地划拨。出让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进行落实,已经出让但尚未实施建设的地块、原则上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地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按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但涉及变更已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征得用地单位的同意,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等 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中。增加海绵城市专篇、海绵城市专篇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 设计方案的相关要素和指标计算书。雨污管道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表等 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内容。第十一条。国土和规划。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海绵城市建设专篇进行专项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专项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工作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项目技术评估 保证项目用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符合相关强制性指标要求、第三章。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审查结论、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按照国家或省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文件审查要点 对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审查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第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项目验收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 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给相关单位、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与园林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市政配套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建设 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