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2016年8月17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6年9月30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 修复水生态功能。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亚河、宁远河、藤桥河等河道的规划,整治,建设.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河道的规划。整治,建设,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应当纳入三亚市总体规划,河道的具体保护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水务.规划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三亚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省有关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划定,设立标志和界碑。并予以公告.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建立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协调解决河道生态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河道生态保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河道主管机关 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市、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的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各农场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实行河道。河段,责任人负责制,责任人统称为河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河道,河段,责任人负责制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及其职责,明确责任人负责制实施范围,目标.任务.工作要求等内容。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原则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将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争取各类相关专项资金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加大对河道生态保护管理的资金支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环保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道保护与治理,对在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信息化建设。建立河道信息统一平台,河道信息统一平台应当公示河道保护管理范围。河道规划、河道,河段,责任人负责制实施情况.水环境质量监测状况、重点排污单位的具体名单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向河道排污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河道信息统一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公众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与河道生态保护有关的信息,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区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防洪排涝,截污控污 清淤疏浚,滨水空间改造等整治目标。明确整治工程项目名称、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内容.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工程应当按照河道的规划治导线实施,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 涵闸设置.管护设施。两岸绿化,生态景观建设等工程,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因堤防建设,河道治理,岸线调整等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第十三条,河道整治应当符合自然生态要求,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变河水流向,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优先安排整治 对水体污染严重,生态受损的河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 生态修复等整治措施、加大河道治理力度。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河道的名称,责任人 达标期限及治理情况,第十四条、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屠宰厂,场,但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可以建设的区域除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市政管网尚未覆盖区域应按规定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的中水回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六条、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实施生态护坡护岸工程,构建河滨生态湿地,打造特色园林景观,建造低洼绿地等措施.加大修复。保护和建设河道生态系统的力度,第十八条 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 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缆线。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 因行洪安全或生态保护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第三章,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制定和调整流域内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河道水质优于水功能区划要求水质的。应当继续保持或改善 不得恶化 河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质的,应当限期达标,第二十条,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河道沿岸种植业 休闲农业,养殖业等产业的生产者进行科学.无毒害生产.鼓励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 发展循环经济 防止造成河道污染,第二十一条,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功能区规划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规范养殖行为,防止河道水体污染.实现渔业生态养殖、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禁止向河道水域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第二十二条.在河道内从事水上生产运营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运营中泄漏油污,对生产运营中泄漏的油污、造成泄漏的船舶应当负责及时清理,禁止船舶向河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残油、废油,第二十三条,区园林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应当明确保洁的范围,内容、方式,目标要求,责任主体、资金保障 监督考核办法等事项,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 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在河道流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有毒危险化学品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综合规划编制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在确保满足饮用水和灌溉用水安全的前提下 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河道生态健康。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保护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的相连区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并予以公布、设立标志。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河道沿岸组织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构建生态屏障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禁止砍伐河道两岸的天然林 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八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沿岸红树林巡护检查制度。加强对红树林的保护。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建造红树林湿地公园、划定一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等措施加大对红树林的保护力度,并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恢复和适当扩大河道沿岸红树林面积。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用地 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 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本省有关海域使用、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由用地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涉及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上的林木可以移植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异地移植,移植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为水生动物洄游、繁殖、生息提供优良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向河道生态保护管理范围内引入外来动植物物种.确需引入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试验 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渔业 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条。经批准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 观光。文体等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河道生态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设置垃圾回收容器,并负责清理其经营河面的漂浮物.不得造成水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影响防洪安全、第三十一条.未经区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二 爆破 钻探 打井.打桩,开渠。挖筑鱼塘、三。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设排挂网。四 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五,其他涉及河道生态,行洪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 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 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三 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四、设置拦河渔具。炸鱼,毒鱼。电鱼.在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五.围垦,耕种,放牧、六 破坏树木花草。景观设施 七.其他危害河道生态 行洪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河道水利,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 环保监测等工程设施和破坏水文测验河段,第三十四条.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采砂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采石 取土,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生态评价体系.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对辖区内河道水质达标状况.生态红线执行情况,河道,河段.责任人负责制实施情况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流域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第三十六条、对于破坏河道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 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的,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渔业养殖许可证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河道水域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造成水污染的 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消除污染.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河道水利 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环保监测等工程设施和破坏水文测验河段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采石 取土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除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外.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或者恢复原状。但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污染河道环境和破坏河道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对河道生态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 造成河道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