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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2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16,97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8年2月1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二类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 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和,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及中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 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是指存在于地壳表面.暴露于大气的水,是河流 冰川,湖泊 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亦称,陆地水。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包括地热水.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 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并对污染.浪费 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监督。举报和控告。在开发。利用 节约 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 应当大力宣传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 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节约用水产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污染,浪费。破坏水资源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增强全民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政监察制度、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秉公执法,对违反水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参照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事项.按规定请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九条、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以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成果为依据.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 讲求效益的原则 适应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 合理安排生活 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供水 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市、区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本办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本办法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 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需要,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 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地热水 矿泉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范畴 其开发利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城市建设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 应当与本辖区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对耗水量大,水污染严重的工业 农业。服务业等建设项目应当加以限制,第十一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规定 实行总量控制、限量开采.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新凿深井,对已有的深井、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其他地区、不得新增深井数量、自来水供水管网尚未到达、又确需取用地下水用于解决群众生活用水和制药,食品等特殊行业用水的、应按照深井总量不增的原则、严格控制审批,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等项目、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餐饮.洗浴,食品等行业的、必须取得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符合相应的用水标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 蓄,水.排水等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 供水水源.水文测验有不利影响 或者影响河势稳定和护坡,护岸,堤防等工程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受益者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损失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组织做好河流和水库的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十五条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确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水域排污总量、落实省下达的重要河流、水库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目标、第十六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标志牌内容.河流 湖库,名称、水功能区名称.水功能区的起始断面和终止断面。水功能区河长或湖库面积、水质保护目标和代表断面.立碑时间及管理单位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水功能区标志.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第十八条。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编制河流 水域空间监控边界 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制定河流、水域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不含地热水。矿泉水 原经过批准生活饮用自备机井供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 并封闭原地下水井。除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外,因抗旱而开凿的取水井应在旱情解除后及时封存。作为抗旱的应急备用水源。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地下,热,水。矿泉水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取水许可年限,进行开发利用地下。热 水专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水质.水温,水位和开采水量方面是否对地下水环境影响 作为取水许可延长的技术依据,第二十二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将地下水的监测资料同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日开采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对水质.水温。水位和开采水量等进行监测。建立技术档案 并按照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第二十三条。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提出划定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应当予以公告.重要水工程应当在该工程明显位置设立标志、公告管理.保护范围及保护职责.第二十四条 从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应当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 构筑物。架设跨河管道,电缆,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砂、挖筑鱼塘 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三,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 设排挂网等、四、在河道滩地进行考古发掘。五.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 六。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禁止从事下列妨碍河道行洪安全与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在水库大坝、防潮防洪堤或者排灌渠堤上垦植、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取土。爆破.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四,在河道,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煤渣 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和堆放,倾倒 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清洗装贮过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五。其他危害河道和水工程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 环保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章,水资源配置,第二十七条,跨区的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海南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各区的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河流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生活用水优先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有关区域的利益,并对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水量进行总量控制.因干旱等特殊情况,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风防旱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可以对水量进行临时调度、取水单位、个人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第二十九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向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两项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取水被许可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的涵养保护 规划管理和节约用水等工作.第三十条 取水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一,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1 本区域,不含跨区域河流。河流。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且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水取水许可,2.日开采地下水、不含地热水、矿泉水,10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 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 1。跨区域河流取水的,2.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至5000万立方米水库取水的。3、年取水量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的、4、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15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 5,日开采地下水1000立方米至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三 其他取水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批、第三十一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及缴纳水资源费,但不得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一.农业抗旱应急取水及粮食作物灌溉取水的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四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日平均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五.灌溉经济作物从河流取水日平均量不超过50立方米、取地下水日平均量不超过20立方米 水产养殖从江河取水日平均量不超过30立方米.取地下水日平均量不超过10立方米的、六,其他用途年取水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十三条,开采地下水应当经地质勘查评价,遵循水文地质单元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用途管制、优质优用,采补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 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海水入侵 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城市和重点开发区的地下水开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 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方案,审批开采地下水申请 发放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水情况,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用水定额。城市供。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 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按照国家,水利部颁布的标准或同行业平均水平,核定用水指标 下达年度供水计划、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灌溉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完善农业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合理制定用水定额。减少耗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企业供用水的节约管理工作,制定城镇节约用水考核指标及具体措施 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区节约用水规划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定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加强用水定额与计划管理 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第三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 对计划用水指标实行分级审定和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月用水量超过3000立方米单位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月用水量不满3000立方米的单位用户、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核定和考核.单位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本辖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 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单位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 应当按有关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整 单位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 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举行听证会。第三十九条 对用水单位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照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海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分质用水.将污水处理及中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区域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洗 洗车,洗涤等行业应当使用中水,第四十一条,市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灌溉节水规划和计划 完善农业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加强用水管理与制度建设、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执法巡查制度和举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查封其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并可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第四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政.第四十五条。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行政处罚。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或者失职行为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权限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月20日施行的、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三府。199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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