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2011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 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使用社会捐赠资金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 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市本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区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 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自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将纳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告知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第六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必要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的经费,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审计。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第八条发展改革,建设 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发展改革、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或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 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通报审计机关、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同时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 招标代理.检测、施工,监理。采购 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总体说明 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 预算编制资料、开工报告等资料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三、设计,施工,监理 采购、咨询、代理.征地拆迁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合同 协议文本,四 设计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 施工图审查文件和设计变更等资料。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材料检验报告 设备检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进度 计量支付,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六。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社会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七。财务会计报表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八 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资料。九 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决算报表 十.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情况.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四,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五。在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情况下 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六、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行为。必要时,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审计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合法性 科学性。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征地拆迁等基建程序的审批.执行、调整情况的真实性 合法性、三.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五,与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 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六 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等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 建设成本核算、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十,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十一、工程价款结算、实际完成投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二,建设项目的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四,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绩效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审计机关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 设计。建设。代建、招标代理.检测、施工、监理 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三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后4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 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 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一,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建设 代建,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检测。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三,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五,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六、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八.因参与建设的相关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九.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等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 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6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有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区别情况采取前款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在项目审计中涉及到的应予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书 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 拒绝.拖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专业人员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由聘请该专业人员的审计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审计机关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专业人员追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 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市各大投融资集团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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