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 37号 海南省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琼建质 2017、10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建质 2017 213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环保突出问题整治的通知.琼建,2017 21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的新建 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遵循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的方针,从建筑工地场地容貌。施工扬尘 车辆运输等方面入手。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各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属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市各职能部门作为业主负责建设的项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由市各职能部门管理、审批或备案建筑工地施工的职能部门、负责其审批或备案项目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违章建筑或建,构 筑物拆除作业的扬尘管理.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上行驶车辆的扬尘管理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含拆除单位和发包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治理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时应当提交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第五条,项目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负总责。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第六条.项目监理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将建筑扬尘防治纳入日常工程监理范畴,写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建立 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治理措施.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项目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项目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 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 人员管理 第八条 鼓励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积极开发使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对积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冲洗。清扫 洒水设备,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记良好行为记录、第九条、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现场无害化处理技术,形成建筑垃圾现场分类、粉碎,加工,应用产业链。变垃圾为资源,实现资源再生利用、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施工规范和标准、具体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 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 8米、落实,净化 绿化。亮化。创建措施,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露土采用安全网遮盖或种植草坪。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工地进出口必须设置高压冲洗设施,专人进行管理,及视频监控设备.凡出工地车辆的轮胎 箱体必须经高压水冲洗干净后方可净车上路、杜绝出工地的车辆污染路面和城市环境 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 建设工地渣土外运时,建设、施工,运输,监理等单位须派人在现场履行施工时段的管理职责。严格要求运输车辆按标准装载,封盖严密,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池和冲洗平台、配备高压冲洗设备等完善的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严禁携带扬尘及泥土出场。三,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出口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 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四.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五.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应实施混凝土硬化,场内裸露的场地,48小时以上不外运临时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存放材料.料具、构配件等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水泥 灰土、砂石等物料、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六 施工报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合同造价5000万以上的 必须在施工主入口。材料加工区域、工地制高点安装远程视频监控,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市政道路工程必须配备洒水车.七 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密闭存放或者及时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临时性的工人搅拌,以及特种类型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除外,八,施工现场设置良好的排水网络系统。保证排水畅通。产生大量泥浆的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时,应设置泥浆池.泥浆沟,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九,房屋建筑工程外脚手架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在进行楼层 高处平台建筑垃圾废料清理,基础围护梁拆除和密目网拆除时.采用封闭式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抛掷,扬撒,十,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十一,施工期间。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下一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十二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 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覆盖 十三。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 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覆盖方式运输.十四 渣土等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 严密遮盖.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需要运输 处理的。按照市.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 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十五、拆除工程工地的围挡应当采用全封闭式围挡 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拆除作业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十六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十七。加强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道路,管线施工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要采取洒水等防止扬尘措施 十八,启动.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启动红色预警时,停止室外施工作业.十九、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二十。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总责.所有建筑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经理为扬尘污染控制第一责任人 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一条、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结合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积极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控机制,落实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问责机制.第十二条、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内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不落实或挪作他用情形的.应当予以纠正 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社会监督.将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 注明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之一的,责令改正、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且该项目不得参加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评选、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 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