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 扩建 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 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 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 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根据初步设计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 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第五条以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一。水库,枢纽,工程、1 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2、大坝 挡水建筑物 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 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 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4,溢洪道 泄洪洞.布置方案 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5 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6、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7,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二,堤防工程。1。堤轴线改变 2、堤型改变,3.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4,中型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100m3,S、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三。水闸,枢纽,工程、1。水闸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 改变.2。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堰顶高程。闸顶高程,改变 3、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四、泵站 电站。工程 1 泵站,电站 布置方案 轴线,消能方式。改变,2,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3。泵站、电站.机组台数改变 4,泵站,电站 主机组型式改变,5,引水方式改变。6、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7,电气主结线方式改变 五、灌区工程,1.渠道功能任务改变.2.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3 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为一般设计变更,第六条设计变更实行分级管理.一、地方工程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区 审批的地方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地级市.县.含县级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地方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审查、报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审批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抄送审批部门.单位 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二 厅直属工程项目,厅直属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工程所属流域管理局审批,三、移民安置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机关批准、第七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拆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由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修改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参照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报批程序执行、项目法人在报送设计变更文件时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六份,电子文档两份,一,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 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投资的增减 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变更项目施工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修改报告的深度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二。设计变更的勘察和设计图纸及相应的原设计图纸、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含以上文字 图纸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 其投资变化作为工程概算调整的依据、投资概算核定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析造成原因,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确定有关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按规定上报。第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