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积极稳妥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新老有别,公平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在政府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和储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改.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第六条.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及要求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第七条、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第八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来取得排污权的行为.第九条。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取得排污权的行为,第十条.排污单位有偿使用排污权及参与排污权交易.不免除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其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第十二条.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 对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期满换证时 由排污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可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重新取得排污权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或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偿取得排污权。第十四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承担环境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排污单位 不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可无偿获得排污权。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有偿取得排污权、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需缴纳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之和,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按下列方式测算.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该项污染物排污权核定量、该项污染物交易基准价格,该项污染物稀缺程度系数,主要污染物稀缺程度系数、该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量,经排污许可后剩余的该项主要污染物指标量、第十六条。主要污染物交易基准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环保.财政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稀缺程度系数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第十七条.排污权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应当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确认后重新购买取得,第十八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无偿收回或回购方式。纳入政府储备。一.排污单位因转产,关停,破产的。应当无偿收回,二,排污单位被依法关闭的。应当无偿收回.三,政府投入资金实施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指标的,应当无偿收回.四、新.改.扩建项目自行停止建设放弃已购排污权的、应当无偿收回。五,通过市场交易回购的,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应当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我省重点培育十二大产业以及国家和我省重点项目和调剂排污权交易、第二十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措施。形成富余排污指标。可直接参加市场交易,或政府回购储备,第二十一条、环境质量不达标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未完成的流域或者市县,不得进行增加本流域或者本市县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只能在本流域或者本市县内的排污单位间进行,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一.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或限期治理任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被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评限批范围内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类产业的,四 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排污权交易主体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权指标核定意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成立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排污权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核算和评估审核。确认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排污权限 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第二十五条,排污权交易应当在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交易,第二十六条。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交易 水污染物的排污权应当在同一流域或海域进行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第二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应当采取协商转让或公开竞拍等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交易合同,第二十八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第二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权交易合同生效15日内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政府收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的收入,第三十一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 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第三十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用于环境质量改善。污染减排、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政府排污权收购和储备以及排污权交易管理体系建设和平台运行等、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 对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主要污染物的 应当依法责令排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排污单位责任.第三十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