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发 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小水电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 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小水电的发展,推动小水电的技术改造、保障小水电的安全生产运行,第五条,各级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小水电进行生产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小水电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实验区建设小水电工程。第七条、从事小水电开发应当取得开发使用权、小水电开发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招标 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所得应当主要用于当地。三农,的受惠项目.小水电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等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小水电的开发使用权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第八条 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开发使用权后2年内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0 非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两年内建设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0,由原出让开发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并重新组织出让。第九条,小水电建设投资额没有达到总投资额40,的,不得转让开发使用权.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40.以上 需要转让开发使用权的.应当经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同意,并取得原批准开发使用权单位的批准,经批准转让小水电开发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一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初审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核准.一 装机500千瓦以下,不含5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二.装机500千瓦以上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三 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第十二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装机1000千瓦以上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水电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建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执行、附属水库库容达到或者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水库库容的大小,按照同等规模的水库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第十三条,小水电接入系统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电网企业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按照核准制的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第十四条。已经审批、核准、的小水电项目,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如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者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大坝坝型以及改变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 的 项目应当重新立项,报有审批 核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其勘测、设计.施工 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小水电的现状进行调查评估.并编制小水电技术改造规划.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确保安全生产,小水电业主是小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应急管理、健全应急体系和责任制度 落实应急预案和防汛措施、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第十九条 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员,或者由单位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条.小水电站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 确保经批准的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小水电站不得超设计标准运行,涉及上下游及左右岸他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第二十一条。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检验制度,小水电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水闸,金属结构 压力容器 机电设备 消防设备和起重设备等 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和检测,已投产运行的小水电站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重大事故或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后、应当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第二十二条、小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已建成投产的小水电站应当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并分别报有调度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后严格执行、保证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在建的小水电工程汛前应当编制度汛预案 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小水电站应当服从防汛抗旱部门的调度指挥、按照防汛要求,具备必要的通讯 交通条件。备足防汛物料.器材.防汛期间。各级防汛部门有权对出现险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采取应急措施.第二十五条,小水电站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复后 予以报废,对在通航河流上建有通航建筑物的小水电站进行报废批复,应当征求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第四章,生产经营及并网管理、第二十六条,小水电生产运行 上网发电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未取得有效证照的小水电不得发电。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其上网,不得收购其电量,第二十七条,小水电站电量输出计量点应当在升压站外第一根杆装设.电网企业按照计费电度表电量支付电费,电网企业不得向小水电站分摊电网线损费用。对已按照协议以产权分界点为计量点的电站,不得再另收取线损费.对原有计量点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电站、应当制定调整计划,逐步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第二十八条 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逐步实现同网同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小水电上网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全额收购小水电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电网企业因故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应当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对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小水电披露,第三十条,小水电站应当将设计报告等基础资料提供给电网企业,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应当服从电网调度,遵守调度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调度命令 第三十一条,小水电站的上网电量与电网企业供给水电站的电量实行分别计算,分别确认.分别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电价结算,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小水电建设过程中违反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不允许其上网发电、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经鉴定不影响行洪安全和工程安全的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行洪和工程安全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第三十三条、小水电建设项目未按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而投入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小水电站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标准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及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定期检验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腾空库容.停止发电.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小水电站、不得蓄水和发电。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小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