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 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 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 及时处理设计变更,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 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 隧道 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 突发性的地质灾害 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 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 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 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 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三、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四 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增加超过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 应当提供省交通集团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省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方案及概预算 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设计图 主要数量及工程概预算文件.二 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概预算 与原设计方案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概预算对比分析情况等。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 设计变更概预算采用的人工 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 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并提出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上报设计变更请示、上报设计变更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予以答复的 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管理制度,省交通厅对管理台账可随时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含造价.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12月份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核定。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第二十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竣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 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报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或其他相关企业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交通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暂行。粤交基函,2001.5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变更设计管理的补充规定,暂行 的通知.粤交基函 2004 603号。中的有关条款内容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