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区直事业单位 人民群体,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 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 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 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 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4 对河道 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二。管理机构,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 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2,各级河道、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3,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制定 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2,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三,河湖水系保护,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铲草 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 2。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3,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4。开展集市贸易活动.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理事洪痕标志,以及防汛,水文和市政监测。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4.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 占用或拆毁.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建设取水设施时。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 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9,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 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附则,1,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