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区直事业单位,人民群体。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 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 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 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 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4、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 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 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二.管理机构、1 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2,各级河道。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3.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2。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3 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三,河湖水系保护,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 晒粮,堆放物料等。2,建房 开渠、打井,挖窑,葬坟,3、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4 开展集市贸易活动.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理事洪痕标志 以及防汛,水文和市政监测 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4。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区水务局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建设取水设施时 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 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 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9 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附则.1.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