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区委各部委 区政府各部门,镇街 区直事业单位。人民群体。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则,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2 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提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 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4 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 管理机构,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2.各级河道,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3.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2,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 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 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三 河湖水系保护。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 2、建房,开渠 打井。挖窑,葬坟.3、开采地下资源 进行考古发掘。4。开展集市贸易活动,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理事洪痕标志 以及防汛,水文和市政监测,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4,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5 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建设取水设施时、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抗旱过后 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 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 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9、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 附则,1。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