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区直事业单位,人民群体,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 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 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4.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二,管理机构 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2.各级河道、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3 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2。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 4、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6 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 三,河湖水系保护,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 铲草 放牧 晒粮 堆放物料等.2、建房.开渠 打井,挖窑 葬坟。3。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4、开展集市贸易活动、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理事洪痕标志,以及防汛,水文和市政监测、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4,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区水务局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 占用或拆毁、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 建设取水设施时。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 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7 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 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 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 9.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 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 附则.1,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