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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区直事业单位 人民群体,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 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洪区 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 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 4、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 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 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 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二。管理机构,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2。各级河道.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3,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2 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三、河湖水系保护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2。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3。开采地下资源 进行考古发掘。4,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 理事洪痕标志.以及防汛。水文和市政监测.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4,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 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建设取水设施时、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 抗旱过后 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 应及时制止,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9。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附则,1 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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