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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区直事业单位、人民群体 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1 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 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管理范围内的建设 整理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提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 4。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 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 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管理机构.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2,各级河道,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3 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2.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 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 监督和检查,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三。河湖水系保护。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铲草 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2,建房.开渠,打井.挖窑 葬坟 3、开采地下资源 进行考古发掘。4,开展集市贸易活动、3 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理事洪痕标志。以及防汛、水文和市政监测。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4 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 未经区水务局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 占用或拆毁,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建设取水设施时 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 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 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9 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 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附则.1。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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