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 区直事业单位 人民群体 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 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滩地 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 4、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 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二,管理机构,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 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2 各级河道。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3,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2 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 三,河湖水系保护。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 1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铲草 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2。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 3.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4 开展集市贸易活动,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理事洪痕标志。以及防汛 水文和市政监测。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4,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 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建设取水设施时.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 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 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9,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 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附则 1 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