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区直事业单位,人民群体,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 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 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 4,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 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二.管理机构。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 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 2 各级河道,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3、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2,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三,河湖水系保护,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爆破 钻探、挖筑鱼塘 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 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2。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3、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4,开展集市贸易活动。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理事洪痕标志,以及防汛。水文和市政监测,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 4.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建设取水设施时.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 6.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 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 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9、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 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 附则.1.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