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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 区直事业单位,人民群体、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 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洪区 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 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4 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 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 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 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管理机构 1 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 2 各级河道,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3,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2,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 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并督促实施,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三,河湖水系保护.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 晒粮。堆放物料等、2.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3、开采地下资源 进行考古发掘,4,开展集市贸易活动。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理事洪痕标志 以及防汛 水文和市政监测、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4,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建设取水设施时、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 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 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9。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法律责任 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附则。1。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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