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区直事业单位,人民群体。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 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 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4,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 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 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 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 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管理机构、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 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 2.各级河道 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3 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 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2.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 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6 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三,河湖水系保护.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2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 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2、建房 开渠、打井,挖窑、葬坟,3.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4,开展集市贸易活动。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理事洪痕标志,以及防汛,水文和市政监测,河湖地质 通讯照明等设施、4.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建设取水设施时。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抗旱过后 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 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 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 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 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9 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 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 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附则,1,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