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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区直事业单位、人民群体,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 人工水道 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 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4、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 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 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二 管理机构,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 2。各级河道 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人,3。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1。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2,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5 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三.河湖水系保护,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 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铲草 放牧 晒粮,堆放物料等,2,建房。开渠 打井,挖窑,葬坟。3.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4 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 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理事洪痕标志 以及防汛、水文和市政监测、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4。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 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 建设取水设施时,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 9 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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