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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区直事业单位,人民群体,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 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 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 4 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二、管理机构.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 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2、各级河道 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 3,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制定 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2.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 三.河湖水系保护.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 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2.建房。开渠.打井,挖窑 葬坟,3,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4.开展集市贸易活动,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理事洪痕标志,以及防汛 水文和市政监测 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4.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 未经区水务局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 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建设取水设施时。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 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 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 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 9、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 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 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 法律责任 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附则,1,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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