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区直事业单位 人民群体,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4.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二,管理机构。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 2.各级河道,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人,3.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2 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3 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4 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 监督和检查.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三,河湖水系保护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2,建房.开渠 打井。挖窑,葬坟.3.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4,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 理事洪痕标志,以及防汛、水文和市政监测、河湖地质。通讯照明等设施,4.河道的故道.旧堤 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区水务局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湖内临时筑坝.建设取水设施时,须经河道或湖泊主管部门批准 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6,各级管理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河道和湖泊的违法现象 应及时制止、并报河道或湖泊管理机关备案,7,区水务局负责主要河道的划界工作、8.区水务局根据有关规划、实施区内河道的防洪堤整治工程 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河流水生态保护工程等项目.9.区水务局配合开展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水库湿地连通与生态补水工程 库塘湿地保护工程和其他河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四。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附则、1。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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