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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保证城区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谁挖掘谁负责修复 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修复质量,第三条,需开挖道路的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报次年度的挖掘计划,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挖掘计划.统筹安排下年度城区道路挖掘预安排时间.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申报计划或不符合预定安排时间的一律不得开挖,第四条。自来水,燃气.排水 电力、通信,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的专项规划 申请埋设的管线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各自的专项规划 未编制专项规划或埋设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批 第五条。挖掘长度在20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等零星工程,直接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批 挖掘长度在50米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重要地段挖掘,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道路挖掘长度在50米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或管道.通信。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 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埋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顶管施工确需挖掘的,上报区政府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管线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单位联系要求配套的,视作自动放弃。第八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除管线抢险外。不得挖掘.需要埋设管线的,必须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第九条,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但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 同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第十条,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 地点 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二 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许可证.三.施工组织方案,顶管线施工的需提供顶管的位置 方法,深度,相邻管线位置标高。以及管线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先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查.签署意见.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铭牌设置,必须在挖掘现场两端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标明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挖掘范围.作业时间,开竣工时间.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等内容。二。施工围护。单项管线工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整齐连续的围护栏.综合性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采用硬性轻质材料全封闭、三。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材料 机具设备。渣土堆放及余土清运方式,生活办公区域布置方案,四,施工方法.城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施工方法,第十二条、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手续齐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即时抄送区规划、公安交巡警等部门、第十三条,道路挖掘单位经过审批同意并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施工废土应定点堆放,及时回填清运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和废土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第十五条、管线系统设置的检查井统一规定为圆形 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井盖应标注管线名称,标高应与道路一致,井盖颜色与道路协调。第十六条.道路挖掘现场夜间应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验收,并在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督查,并及时做好路面恢复工作,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巡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政设施和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管线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管线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有关建筑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2。6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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