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保证城区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谁挖掘谁负责修复,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修复质量.第三条.需开挖道路的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报次年度的挖掘计划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挖掘计划。统筹安排下年度城区道路挖掘预安排时间、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申报计划或不符合预定安排时间的一律不得开挖、第四条,自来水,燃气,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的专项规划。申请埋设的管线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各自的专项规划、未编制专项规划或埋设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不予审批、第五条。挖掘长度在20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等零星工程、直接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批、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或重要地段挖掘、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 道路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或管道,通信,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 确需埋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顶管施工确需挖掘的,上报区政府同意。新建。改建 扩建城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管线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单位联系要求配套的,视作自动放弃,第八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除管线抢险外,不得挖掘 需要埋设管线的 必须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第九条,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 但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 同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 第十条,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 道路类型 面积 工期、平面图,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许可证,三,施工组织方案 顶管线施工的需提供顶管的位置、方法。深度,相邻管线位置标高、以及管线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先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查.签署意见、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铭牌设置,必须在挖掘现场两端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标明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挖掘范围.作业时间,开竣工时间,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 施工围护 单项管线工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整齐连续的围护栏,综合性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采用硬性轻质材料全封闭.三、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材料、机具设备、渣土堆放及余土清运方式 生活办公区域布置方案。四 施工方法、城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施工方法,第十二条、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手续齐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并即时抄送区规划,公安交巡警等部门,第十三条。道路挖掘单位经过审批同意并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施工废土应定点堆放、及时回填清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和废土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第十五条。管线系统设置的检查井统一规定为圆形.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井盖应标注管线名称,标高应与道路一致,井盖颜色与道路协调.第十六条 道路挖掘现场夜间应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验收,并在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督查.并及时做好路面恢复工作 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巡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政设施和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管线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管线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有关建筑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2。65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