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 保证城区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谁挖掘谁负责修复.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修复质量.第三条。需开挖道路的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报次年度的挖掘计划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挖掘计划。统筹安排下年度城区道路挖掘预安排时间。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申报计划或不符合预定安排时间的一律不得开挖 第四条、自来水、燃气、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的专项规划,申请埋设的管线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各自的专项规划、未编制专项规划或埋设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批,第五条、挖掘长度在20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等零星工程 直接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批 挖掘长度在50米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重要地段挖掘。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道路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或管道。通信 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埋设管线的 应当采取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顶管施工确需挖掘的,上报区政府同意,新建,改建 扩建城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 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管线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单位联系要求配套的,视作自动放弃,第八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除管线抢险外、不得挖掘 需要埋设管线的,必须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第九条 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 但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 同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 第十条.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 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许可证。三.施工组织方案,顶管线施工的需提供顶管的位置、方法 深度 相邻管线位置标高。以及管线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先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查 签署意见 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铭牌设置 必须在挖掘现场两端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标明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项目负责人 挖掘范围,作业时间、开竣工时间,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施工围护.单项管线工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整齐连续的围护栏.综合性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采用硬性轻质材料全封闭,三。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材料.机具设备,渣土堆放及余土清运方式,生活办公区域布置方案,四。施工方法,城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施工方法,第十二条,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手续齐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即时抄送区规划、公安交巡警等部门,第十三条,道路挖掘单位经过审批同意并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施工废土应定点堆放,及时回填清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和废土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管线系统设置的检查井统一规定为圆形。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井盖应标注管线名称。标高应与道路一致、井盖颜色与道路协调 第十六条 道路挖掘现场夜间应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验收 并在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督查 并及时做好路面恢复工作、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十九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巡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政设施和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管线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管线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建筑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 201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