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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 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保证城区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挖掘城市道路 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谁挖掘谁负责修复 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修复质量,第三条,需开挖道路的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报次年度的挖掘计划.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挖掘计划.统筹安排下年度城区道路挖掘预安排时间,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申报计划或不符合预定安排时间的一律不得开挖、第四条。自来水,燃气,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的专项规划 申请埋设的管线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各自的专项规划.未编制专项规划或埋设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批、第五条,挖掘长度在20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等零星工程 直接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批,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重要地段挖掘 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道路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或管道。通信,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埋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顶管施工确需挖掘的.上报区政府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 管线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单位联系要求配套的 视作自动放弃,第八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除管线抢险外.不得挖掘、需要埋设管线的.必须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第九条 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但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同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第十条。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 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二 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许可证,三,施工组织方案,顶管线施工的需提供顶管的位置。方法,深度,相邻管线位置标高、以及管线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先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查,签署意见、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施工铭牌设置.必须在挖掘现场两端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 标明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 挖掘范围。作业时间,开竣工时间,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等内容,二、施工围护。单项管线工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整齐连续的围护栏,综合性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采用硬性轻质材料全封闭.三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材料。机具设备.渣土堆放及余土清运方式 生活办公区域布置方案。四。施工方法.城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应采取分步实施 逐步推进的施工方法。第十二条.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手续齐全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即时抄送区规划,公安交巡警等部门.第十三条,道路挖掘单位经过审批同意并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施工废土应定点堆放.及时回填清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和废土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第十五条.管线系统设置的检查井统一规定为圆形 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井盖应标注管线名称 标高应与道路一致.井盖颜色与道路协调 第十六条,道路挖掘现场夜间应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验收、并在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督查,并及时做好路面恢复工作,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十九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巡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政设施和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第二十条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管线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管线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建筑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 潼南府办发,2012 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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