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保证城区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谁挖掘谁负责修复.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修复质量。第三条 需开挖道路的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报次年度的挖掘计划,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挖掘计划.统筹安排下年度城区道路挖掘预安排时间,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申报计划或不符合预定安排时间的一律不得开挖.第四条。自来水.燃气 排水 电力,通信、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的专项规划.申请埋设的管线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各自的专项规划,未编制专项规划或埋设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批。第五条。挖掘长度在20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等零星工程、直接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批、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重要地段挖掘。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道路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或管道。通信。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埋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顶管施工确需挖掘的 上报区政府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 管线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单位联系要求配套的 视作自动放弃,第八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除管线抢险外 不得挖掘。需要埋设管线的、必须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第九条.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但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 同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 第十条、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 面积 工期。平面图,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许可证 三。施工组织方案.顶管线施工的需提供顶管的位置、方法,深度。相邻管线位置标高,以及管线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先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查 签署意见 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铭牌设置,必须在挖掘现场两端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标明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项目负责人、挖掘范围,作业时间。开竣工时间.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等内容,二.施工围护.单项管线工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整齐连续的围护栏.综合性道路 管线工程必须采用硬性轻质材料全封闭.三,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材料。机具设备 渣土堆放及余土清运方式。生活办公区域布置方案。四,施工方法 城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施工方法 第十二条,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手续齐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即时抄送区规划.公安交巡警等部门,第十三条、道路挖掘单位经过审批同意并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 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施工废土应定点堆放、及时回填清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和废土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第十五条,管线系统设置的检查井统一规定为圆形、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井盖应标注管线名称。标高应与道路一致,井盖颜色与道路协调 第十六条.道路挖掘现场夜间应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七条 施工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验收 并在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督查,并及时做好路面恢复工作,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十九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巡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市政设施和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管线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管线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建筑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 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