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 包括人行道.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保证城区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谁挖掘谁负责修复、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修复质量,第三条 需开挖道路的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报次年度的挖掘计划。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挖掘计划 统筹安排下年度城区道路挖掘预安排时间,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没有申报计划或不符合预定安排时间的一律不得开挖 第四条,自来水。燃气.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的专项规划、申请埋设的管线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各自的专项规划。未编制专项规划或埋设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批。第五条,挖掘长度在20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挖掘 绿化迁移等零星工程,直接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批,挖掘长度在50米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重要地段挖掘.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道路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或管道.通信,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埋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顶管施工确需挖掘的,上报区政府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管线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单位联系要求配套的.视作自动放弃.第八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除管线抢险外,不得挖掘.需要埋设管线的。必须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第九条。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但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同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第十条 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 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 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许可证、三.施工组织方案.顶管线施工的需提供顶管的位置 方法 深度,相邻管线位置标高、以及管线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四 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先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查 签署意见 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铭牌设置 必须在挖掘现场两端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标明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挖掘范围.作业时间 开竣工时间、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等内容、二。施工围护、单项管线工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整齐连续的围护栏,综合性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采用硬性轻质材料全封闭。三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材料.机具设备。渣土堆放及余土清运方式、生活办公区域布置方案.四,施工方法,城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施工方法,第十二条、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手续齐全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即时抄送区规划。公安交巡警等部门,第十三条。道路挖掘单位经过审批同意并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 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需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施工废土应定点堆放 及时回填清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防止施工现场和废土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第十五条、管线系统设置的检查井统一规定为圆形.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井盖应标注管线名称,标高应与道路一致、井盖颜色与道路协调 第十六条,道路挖掘现场夜间应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验收、并在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督查.并及时做好路面恢复工作、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巡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政设施和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管线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管线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建筑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 201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