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保证城区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谁挖掘谁负责修复 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修复质量.第三条、需开挖道路的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报次年度的挖掘计划,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挖掘计划,统筹安排下年度城区道路挖掘预安排时间。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申报计划或不符合预定安排时间的一律不得开挖、第四条,自来水,燃气,排水 电力.通信 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的专项规划。申请埋设的管线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各自的专项规划,未编制专项规划或埋设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批,第五条、挖掘长度在20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等零星工程,直接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批、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重要地段挖掘,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道路挖掘长度在50米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或管道,通信 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埋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顶管施工确需挖掘的,上报区政府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管线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单位联系要求配套的 视作自动放弃 第八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除管线抢险外 不得挖掘。需要埋设管线的、必须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第九条 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 但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同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第十条,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 面积,工期 平面图.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许可证。三。施工组织方案。顶管线施工的需提供顶管的位置、方法.深度、相邻管线位置标高。以及管线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先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查、签署意见、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铭牌设置.必须在挖掘现场两端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标明管线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挖掘范围,作业时间。开竣工时间,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等内容.二,施工围护,单项管线工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整齐连续的围护栏,综合性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采用硬性轻质材料全封闭、三.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材料.机具设备.渣土堆放及余土清运方式,生活办公区域布置方案。四.施工方法,城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施工方法。第十二条,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手续齐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并即时抄送区规划、公安交巡警等部门、第十三条,道路挖掘单位经过审批同意并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施工废土应定点堆放 及时回填清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和废土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第十五条。管线系统设置的检查井统一规定为圆形.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 井盖应标注管线名称.标高应与道路一致,井盖颜色与道路协调,第十六条。道路挖掘现场夜间应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验收,并在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督查,并及时做好路面恢复工作,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十九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巡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政设施和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管线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管线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有关建筑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 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