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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保证城区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谁挖掘谁负责修复.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修复质量.第三条.需开挖道路的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报次年度的挖掘计划,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挖掘计划 统筹安排下年度城区道路挖掘预安排时间,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申报计划或不符合预定安排时间的一律不得开挖 第四条。自来水.燃气,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的专项规划,申请埋设的管线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各自的专项规划,未编制专项规划或埋设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不予审批、第五条 挖掘长度在20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等零星工程,直接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批 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重要地段挖掘。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道路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或管道、通信。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埋设管线的 应当采取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顶管施工确需挖掘的、上报区政府同意,新建 改建 扩建城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管线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单位联系要求配套的。视作自动放弃,第八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除管线抢险外.不得挖掘、需要埋设管线的。必须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第九条,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但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同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第十条.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许可证,三,施工组织方案 顶管线施工的需提供顶管的位置、方法。深度,相邻管线位置标高,以及管线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先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查.签署意见,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铭牌设置.必须在挖掘现场两端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标明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项目负责人。挖掘范围 作业时间、开竣工时间 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等内容。二。施工围护、单项管线工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整齐连续的围护栏、综合性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采用硬性轻质材料全封闭.三、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材料,机具设备 渣土堆放及余土清运方式,生活办公区域布置方案,四、施工方法、城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施工方法,第十二条,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手续齐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并即时抄送区规划、公安交巡警等部门,第十三条.道路挖掘单位经过审批同意并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 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施工废土应定点堆放,及时回填清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和废土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第十五条 管线系统设置的检查井统一规定为圆形。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井盖应标注管线名称,标高应与道路一致。井盖颜色与道路协调.第十六条,道路挖掘现场夜间应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验收 并在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督查 并及时做好路面恢复工作 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十九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巡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政设施和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管线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管线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建筑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2。6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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