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 保证城区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谁挖掘谁负责修复、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措施 确保修复质量,第三条。需开挖道路的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报次年度的挖掘计划,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挖掘计划、统筹安排下年度城区道路挖掘预安排时间 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申报计划或不符合预定安排时间的一律不得开挖、第四条。自来水,燃气、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的专项规划。申请埋设的管线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各自的专项规划、未编制专项规划或埋设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不予审批。第五条 挖掘长度在20米 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等零星工程、直接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批。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重要地段挖掘.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道路挖掘长度在50米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或管道,通信,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 确需埋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顶管施工确需挖掘的,上报区政府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管线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单位联系要求配套的,视作自动放弃.第八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除管线抢险外 不得挖掘 需要埋设管线的 必须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第九条、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但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同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第十条.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 工期.平面图、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许可证、三。施工组织方案。顶管线施工的需提供顶管的位置,方法,深度.相邻管线位置标高.以及管线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四 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先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查,签署意见.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铭牌设置.必须在挖掘现场两端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标明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 挖掘范围。作业时间,开竣工时间.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等内容。二,施工围护 单项管线工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整齐连续的围护栏.综合性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采用硬性轻质材料全封闭、三,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材料。机具设备.渣土堆放及余土清运方式、生活办公区域布置方案,四、施工方法.城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施工方法、第十二条.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手续齐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即时抄送区规划.公安交巡警等部门。第十三条,道路挖掘单位经过审批同意并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 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需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施工废土应定点堆放.及时回填清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防止施工现场和废土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管线系统设置的检查井统一规定为圆形、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 井盖应标注管线名称 标高应与道路一致,井盖颜色与道路协调,第十六条 道路挖掘现场夜间应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验收,并在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督查,并及时做好路面恢复工作、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十九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巡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政设施和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管线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管线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建筑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2,65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