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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保证城区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谁挖掘谁负责修复.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修复质量 第三条,需开挖道路的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报次年度的挖掘计划,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挖掘计划.统筹安排下年度城区道路挖掘预安排时间.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申报计划或不符合预定安排时间的一律不得开挖.第四条,自来水,燃气,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的专项规划,申请埋设的管线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各自的专项规划、未编制专项规划或埋设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批,第五条 挖掘长度在20米 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等零星工程,直接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批,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重要地段挖掘,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道路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或管道。通信。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埋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顶管施工确需挖掘的 上报区政府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管线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单位联系要求配套的,视作自动放弃.第八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除管线抢险外 不得挖掘.需要埋设管线的、必须顶管施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第九条 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但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 同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第十条。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 平面图、二 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许可证。三.施工组织方案,顶管线施工的需提供顶管的位置 方法,深度.相邻管线位置标高 以及管线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先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查.签署意见。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铭牌设置。必须在挖掘现场两端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标明管线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挖掘范围,作业时间。开竣工时间,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等内容、二.施工围护.单项管线工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整齐连续的围护栏。综合性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采用硬性轻质材料全封闭 三.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材料 机具设备、渣土堆放及余土清运方式.生活办公区域布置方案 四、施工方法 城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施工方法.第十二条、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手续齐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即时抄送区规划、公安交巡警等部门 第十三条 道路挖掘单位经过审批同意并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 施工废土应定点堆放,及时回填清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防止施工现场和废土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第十五条.管线系统设置的检查井统一规定为圆形,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井盖应标注管线名称,标高应与道路一致。井盖颜色与道路协调,第十六条,道路挖掘现场夜间应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验收、并在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督查。并及时做好路面恢复工作、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巡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政设施和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第二十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管线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管线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建筑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2、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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