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保证城区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谁挖掘谁负责修复,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修复质量,第三条,需开挖道路的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报次年度的挖掘计划、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挖掘计划,统筹安排下年度城区道路挖掘预安排时间,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申报计划或不符合预定安排时间的一律不得开挖,第四条.自来水,燃气.排水.电力 通信。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的专项规划,申请埋设的管线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各自的专项规划.未编制专项规划或埋设管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批、第五条、挖掘长度在20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等零星工程 直接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批 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重要地段挖掘.报区政府审批,第六条,道路挖掘长度在50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或管道,通信.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埋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顶管施工确需挖掘的,上报区政府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管线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单位联系要求配套的.视作自动放弃,第八条 城市主 次干道的车行道除管线抢险外,不得挖掘,需要埋设管线的。必须顶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第九条,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 但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同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第十条,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 挖掘原因 地点,道路类型 面积,工期,平面图,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许可证。三、施工组织方案 顶管线施工的需提供顶管的位置。方法、深度、相邻管线位置标高、以及管线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道路挖掘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必须先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审查。签署意见.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铭牌设置,必须在挖掘现场两端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标明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项目负责人,挖掘范围,作业时间 开竣工时间 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等内容.二,施工围护 单项管线工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整齐连续的围护栏.综合性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采用硬性轻质材料全封闭,三、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材料,机具设备.渣土堆放及余土清运方式、生活办公区域布置方案、四,施工方法、城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施工方法,第十二条,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手续齐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即时抄送区规划,公安交巡警等部门、第十三条.道路挖掘单位经过审批同意并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施工废土应定点堆放,及时回填清运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防止施工现场和废土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第十五条,管线系统设置的检查井统一规定为圆形 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井盖应标注管线名称。标高应与道路一致.井盖颜色与道路协调,第十六条,道路挖掘现场夜间应悬挂红灯 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验收.并在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督查,并及时做好路面恢复工作、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巡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政设施和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管线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管线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建筑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潼南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2 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