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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棚户区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功能不完善,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 配套设施不健全。环境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居住区域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第五条。成立崇左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总体协调。指导 推进,监督管理,第六条,成立崇左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具体负责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统筹协调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 统一领导,属地实施。二.政策扶持。市场运作、三。政府组织 群众自愿、四 统筹兼顾,综合开发,五、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八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办法和方案 审定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第九条.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负责项目报批、业务指导.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保障等相关业务 研究确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 拨付和管理改造资金等.第十条。城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整个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前期入户摸底调查、征收补偿,风险性评估及综治维稳等工作。第十一条。市直规划、国土.住建 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建设单位一般由市政府投融资公司或城区政府投融资公司担任。也可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投资企业进行开发、但必须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按法定程序签署合作意向协议书及相关投资建设合同、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及城区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根据崇左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由城区政府组织制定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计划。并报送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城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街道或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后,作为棚户区改造实施的规划依据、第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街道或片区棚户区改造的用地范围.确定需整合的旧城改造用地范围。二 确定安置用地面积和位置以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模。制定初步建设方案。第十七条。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地方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对安置小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设计 根据被改造户的实际需求确定安置住房户型,结构和单套面积等.第十八条,城区政府根据改造规划。组织工作人员对拟改造范围内的人口,户籍.土地资源、居住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细致调查、以表格,图片.影像等形式保留现状历史资料,并将有关数据作为编制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基础资料.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测绘公司入户调查,作为征收补偿房屋土地价值评估依据.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应当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法定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经组织论证后.由城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条。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应将以下子方案作为附件或包括该方面内容.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含征地补偿安置,二、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方案 含安置小区内市政基础设施.三。改造范围内等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四,其他需要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 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第三章安置补偿、第二十二条,坚持以人为本,先安置后拆迁 坚持阳光操作.确保公平,公开 公正。第二十三条,根据,崇左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试行。按照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崇左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编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式包括房屋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等方式 被拆迁户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选择房屋安置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比例进行调换、具体补偿方法参照,崇左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征收补偿安置意愿后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二十六条。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应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按.崇左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城乡居民低保,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优先安排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选择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八条.对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城中村改造.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政府通过采取更加优惠的安置补偿,鼓励农民自愿进城.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化发展步伐。第四章.改造建设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可结合实际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 综合整治等不同改造方式,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古街 古镇,保护、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可因地制宜采取原地重建和整体搬迁.异地建设等形式进行建设,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房地产综合开发 对有较高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方式进行重建、具体配建比例和数量由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改造难度大且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按建设保障性住房组织实施改造、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执行自治区有关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有关政策,通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式进行开发建设,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套型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居民未来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以中小户型为主 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除利用富余土地进行收储建设的商品房外、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第三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节能指标要达到50,以上,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年我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优先办理供地和报建等手续,第三十四条,棚户区改造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设面积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国土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中涉及配建廉租住房或政府投资改造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用于棚户区项目改造、第三十六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 295号 有关规定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七条 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改造中的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养老,子女入学等社会保障待遇.并纳入城镇居民就业保障体系。优先安排就业、第三十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和按国家规定应计提的各项基金 资金,后,全部用于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第四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101号,执行,第四十一条,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户子女在读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可选择在原学校或政府安置地学区学校就读。子女适龄入读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改造工作结束前可按被征地拆迁后的实际住址就近入学,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教育资助,第四十二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前三年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对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物业管理费减免的政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监察,财政 审计,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定专项监督方案,并成立由市有关部门.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定期对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城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征地拆迁及维稳工作。要组织各部门加大对改造区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设查处力度 坚决打击改造区范围内违法抢建,扩建。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第四十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要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良好治安环境、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本市所属各县.市。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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