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 2013、178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 34号,精神,加强对我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 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活动.第三条、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投资建设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发改,规划。国土.住建,财政 审计.民政、公安。人社。物价,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信息系统录入。资料上报等工作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年度复核 动态数据上报等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由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供求情况,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拟定 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 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 应保尽保 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 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以加快供地速度.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在进行老城区、旧企业、老城中村的危旧住房改造过程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 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 经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第九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 及时按项目逐个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 政府依法收回 没收的住房,含腾退的公有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社会捐赠和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公寓的建筑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优惠政策、第十三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和发放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土地出让收益安排不低于10.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中属于市本级部分的资金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 非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六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商业配套设施的出租出售收益 七 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第十四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 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包括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央。自治区给予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本级国库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投资者自行管理。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运营按规定减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 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契税、营业税 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性质和用途不因权益转让而改变。投资者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抵押融资,抵押登记时应当标注该项目为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10 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用房、商业配套服务用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政府所有,所得租金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由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屋产权和租金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四章。保障方式。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房屋租赁补助资金,实物配租。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承租.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第二十条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在未取得实物配租前可申请租赁补贴 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第五章.准入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一 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城区户口满2年或2年以上,二,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本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三,在本市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第二十二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 具有本市户口。且在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1年或1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本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三。在本市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且从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转让住房,第二十三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应符合同时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一。申请人已与崇左市或江州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 二 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本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四,在市城区或乡镇集镇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第二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或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申请人已与崇左市或江州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本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四.在市城区或乡镇集镇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第二十五条.以下人员家庭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一、市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符合入住条件的、二.市直各部门 城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街道办等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申请人为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二.在就业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第六章.申请。审核及分配 第二十七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一 申请.1个家庭只允许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将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属于单身家庭的.年龄应满18周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二,申报 申请人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后、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进行申报,1,崇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2。低收入家庭提供,城镇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救助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中等偏下收入提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收原件、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收原件、6,开户行银行账号、复印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须提供。7.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须提供.8,其他相关材料,如优抚。残疾 孤寡老人、重大疾病证明等,三 初审.社区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 将调查结果报送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审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 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四、复核、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接收到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 会同民政,公安,工商 房产。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收入状况 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五、审核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的街道社区.工作单位 或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六、登记.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后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同时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申请在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 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后.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1、崇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江州区人事主管有关新录用人员文件 复印件,三、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并在本单位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提交本辖区乡镇政府或者管委会审批并公示不少于5天,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并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 日内 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 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 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按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顺序轮候、同等条件下、按申请时间给予实物配租、第三十一条.符合住房保障同等条件,实物配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优先保障、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四.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分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参战参核退伍军人、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 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五,承租的公房已列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需要拆迁安置的。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受保障资格。一,不按规定参加抽签选房或选房后放弃的,二,分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四 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 经申请。审核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仍给予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第三十四条、在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本辖区住房困难员工配租,优先解决本单位 本辖区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调剂给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如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申报变动情况,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第三十六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或发生夫妻离异等情况的 被保障家庭的其他被保障人应当向城区民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家庭收入、在确定新的户主后向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按合同继续承租原住房.第七章,运营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维修,后期管理及租金收取等工作.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房屋成本,折旧费 维修费、管理费.税费等因素 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确定,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60 并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最高不超过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70。确定,由投资者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租金标准。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并定期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可采取租金减免方式。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给予适当租金补贴。租金减免.补贴标准及办法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条,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人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算 租赁合同终止 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出租人应当全额退还保证金、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出租人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老弱病残困难家庭经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减交或免交租赁保证金、第四十一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除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外、还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 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5年。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事项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一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 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八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第四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售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八章.退出管理,第四十四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收回其所承租住房,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规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拆改房屋结构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六。家庭的收入 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八.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九。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五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1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0日内退回所承租住房、第四十六条,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行为记入 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其申请人和共有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给予 3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同地段的市场租金水平收取 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应当向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投资单位提出退出申请 解除,租赁合同 办理退出相关手续.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住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毁 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同地段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申请人或者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第五十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的、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属企业的,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一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对各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个人私自出租或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依法没收租金收入所得、收回其所承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办法由投资者自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房屋租赁信息应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五十六条.本市所属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崇左市建设与市政管理委员会、民政局于2008年7月1日公布的 崇左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