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4号.和 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河池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 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行为.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第五条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收,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群众的组织发动、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动员被征地村,组。队、土地承包人。被拆迁人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确认手续,土地丈量 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以及领取补偿款项.处理征地引发的纠纷等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用地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审核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及解释.组织召开被征地群众听证会 指导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业主。市土地储备中心增挂或内设征地办,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管理,负责筹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管理开发已征收的土地。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勘测定界等报批材料、制订实施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案。办理被征地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拆迁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续,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征用土地报批前的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征用被征地村,组,队,人均耕地及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情况调查,负责草拟和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 拆迁安置方案公告。丈量土地及清点地上附着物,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核发补偿费.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收集批后实施资料。建立征地拆迁档案。市建设与规划部门负责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建设的统一规划设计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解决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审核意见材料,市、区的组织,人事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第六条、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按照规划和地理位置划分为二个类区 一类区.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以东江镇加道村龙江大桥头。以河为界.西至凌霄路口,包含肯研.良伞.板立、六圩街 芝田.坡粉。维六。南至金城江街道水洞八队,东江镇百旺村香炉,岜片、中村、百旺一,二队、百兴一 二队等环城路,以山为界,北至武警轮训队,大金城水泥厂、吉腰,河池市卫校等范围.二类区。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一类区之外的区域,各类区的划分根据城市发展的情况.按城市规划的需要作出调整。第七条.建立城区 乡。镇,街道办。及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2008年 基准年的农业人口及耕地数据由村委会或社区如实填写,逐级报乡 镇。街道办,区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市国土 统计、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市征地办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市征地办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作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安置的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经所在社区、村委、乡,镇。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报市征地办登记备案,并从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第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十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 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 面积,时间。用途 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新建 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公告后抢栽 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得列入补偿范围。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两年后。不能实施征地拆迁的 其公告自动失效,第十一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市征地办会同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 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办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十二条。征地依法报批前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村.社区.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 社区,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 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 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市征地办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在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第十六条.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征地办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补偿费用缴入市财政国土收入专户、市财政局再将应支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用拨给市征地办,由市征地办通过转帐或发放存折方式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超过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被征地拆迁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征地拆迁。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经动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签订征地协议并承诺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 由征地单位另行按菜地.鱼塘 藕塘每亩5000元。水田.旱地每亩3000元 林地,园地每亩2000元.其他土地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别区域。耕地.鱼塘。藕塘,园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其他土地按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征收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各地类年产值.按河池市人民政府每年批复的金城江区各地类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第十九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执行,征收集体土地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规定进行补偿、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视其使用的性质。征地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原则上首先要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第四章.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 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新房尚未建造或者建造尚未完工的 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补偿方案。拆除违法 违章的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 重置价格 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其房屋达到住房标准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河池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河政发、2004,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其他不达到住房标准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合法住房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安置或宅基地安置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鼓励被拆迁人采用产权置换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实行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提供每户60,120m2不同户型的多层公寓式住房供被拆迁人选择 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需要安置宅基地的农户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在公安部门登记立户的农业户籍为准,二。安置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分别为60,m2或80,m2 两种规格的户型,原宅基地面积在65,m2以内的.按60、m2安置。原宅基地在66m2 100m2的按80m2安置,原宅基地在101m2,180m2、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安置60m2和80m2各一间 若达不到分户条件的则按80m2安置.原宅基地在181m2以上,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安置两间各80m2。若达不到分户条件的则按80m2安置一间、按以上户型安置,面积有出入的按本条第,三 项执行 三,安置用地采用以地换地的办法解决,即宅基地安置和安置小区的道路及公共用地、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的土地和被拆迁的宅基地中进行置换和分摊 用于置换的土地不够安置的,由征地拆迁人负责解决,安置的宅基地面积超出原有宅基地面积5m2以内的。含5m2。安置户按安置小区办理用地手续需缴纳有关税费的成本价支付 超出5 m2以上的 安置户按安置小区办理用地手续税费和.三通一平 工程费用的成本价缴纳,安置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有宅基地面积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多余部分 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四,安置用地手续的有关税费以及小区的、三通一平 即通水。地上供水和地下排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承担。五,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的 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统一规划,整体建设、第二十七条,以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农户数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前。在公安部门登记立户的农业户籍为准,原则一户安置一套住房,安置住房面积与原住房面积出入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补偿,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住房实行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与原住房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住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按下面方式结算.一 安置住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5m2以下的 含5m2.下同。按建设成本价结算,二 安置住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6,20m2的 5,m2按建设成本价结算 剩余部分按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单价的90。结算。三,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21m2以上的.5,m2按建设成本价结算 15,m2按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单价的90,结算 剩余部分按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单价结算.四。原住房面积超过安置住房面积部分 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安置房屋建设成本单价按安置房屋重置单价结合安置用地取得成本单价计算 第二十九条.被安置户在领取拆迁各种补偿费用后仍不够支付一套60,m2安置住房的.安置户生活确实困难、由安置户申请、经所在的村民小组、队,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核实.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一套60,m2的经济适用住房 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或由救济渠道帮助解决 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条、征地拆迁单位应参照、河池市城市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奖励标准,有关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住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产权置换方式的 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时止.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参照 河池市城市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奖励标准,有关规定、征地拆迁时用现房安置或者已安排临时过渡房的.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在搬迁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可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给予10元、m2奖励。第五章、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第三十三条、征收土地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中产生 征收土地需安置人员数量.根据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安置人数,征收耕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征收耕地需安置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 或社区,提出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核实后,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社区、负责在当地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可采取预留产业用地 自谋职业.农业生产安置和商业铺面安置四种方式之一解决.不得重复享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选择何种安置方式。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民。居民,小组同意,经社区,村委.及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方式的。根据城市规划一次性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解决无地农民今后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已经无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此方式,具体预留和建设方式如下,1 按被征地总数的10,预留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原预留安置用地已达到被征土地总量的10。的 不再预留 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2.预留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3.预留产业用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整体建设.不得建独立式房屋,4,预留产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预留产业用地建设可以自行集资,引资建设或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或者交由政府出让等值获取商铺或商业用房方式建设。不得私自转让,5.预留的安置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可选择按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出让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办理用地手续。1,按申请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的。农地转用上报自治区收取的费用由征收业主负责,办理用地手续除地方政府行政性收取的费用给予减免外.其他税费由集体企业缴纳,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安置的集体自行负责,2 按国有出让方式供地的.农地转用上报自治区收取的费用由征收业主负责、办理用地手续除地方政府行政性收取的费用给予减免外,其他税费由集体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征地成本价的30,收取、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补足,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安置的集体自行负责。二 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补偿费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一类区20000,00元 人,二类区16000.00元,人,被安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就业问题,三.实行农业生产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流转承包地、即本集体或集体与集体之间承包地的互换.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耕地等方面的土地来置换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使被征地的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其征地补偿费 属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的、该费用支付给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 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协调处理、属集体与集体之间置换的.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协调。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置换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四 实行商业铺面安置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按被安置人口人均5m2预留商业铺面,按建设成本价提供给被安置人员作生活安置.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申请转为非农业人口、纳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管理、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的各项权利。转为非农业人口后生活又无法保障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由金城江区民政部门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六条.符合征地安置劳动力年龄的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实行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 农业生产安置和商业铺面安置等所需费用按实计算,并由被安置人员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由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从执行之日起,凡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如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河池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