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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87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 17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 77,号。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号、百色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百政办发,2009 8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合一,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管理 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 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合理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定期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拟定相关政策.并牵头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拟定相关政策.负责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配租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 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家庭及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提供核对报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配合.行业监管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 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将各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第二章,房源筹集及保障方式。第七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 住建.环保等部门加强配合 加快行政审批时效.简化前置审批条件,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按照各自职能,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 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对于急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以加快供地速度、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应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意见 对闲置的工业,仓储 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 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利用空置房屋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消防。使用安全和通风、卫生等相关条件要求、报住建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约定.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适当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投资主体划定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经营管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一 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 没收的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 代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社会捐赠和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十一条,社会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业主单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发展改革,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三条.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在实施实物配租前可申请租赁补贴 用于市场上承租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 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年度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按土地出让政策规定从中足额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自筹资金,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 拨付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审批后预拨20,的前期建设资金,其余资金按照实施进度拨付,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国库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汇缴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然后由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汇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等 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单位、企业或个人 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符合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 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投资者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抵押融资.抵押登记时应当标注该项目为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要对公共租赁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第四章,房屋管理和租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进行管理。监督及修缮维护、第二十三条.由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危房改造,扩建或重建项目 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单位承担、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应当将不低于5.的租金收入提留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转让时、剩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之转让 受让人继续按前款规定提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 综合考虑租赁成本.利润.不同地段和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拟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构成,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略低于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根据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群体类型,困难程度以及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0。收取.二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30、收取,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户.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管理,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使用人承担,政府出台扶持政策.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被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字样,第五章,准入管理,第二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申请地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离异 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本地户籍,且在本地实际居住生活。2.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当年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保障标准。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4.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1 具有市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居住证明满1年以上。且在城区范围内居住生活.2,持有大中专毕业证书,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 合同或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4、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人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1 取得申请地.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满1年以上、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生活,2.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当年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保障标准。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4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地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5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给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第三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材料,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大中专毕业证书 3 所属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灵活就业的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税款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婚姻证明材料.5 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3,所属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书 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灵活就业的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税款证明,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材料、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6 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 三审两公示。制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书面申请 并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二 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初审合格的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 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初审不合格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复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 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审核和公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前两次审查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公示情况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申请人即可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 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造册后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档案材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六条、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或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实行年度复核制度,采取抽查方式对已审核保障对象家庭进行复核、年度复核户数原则不低于已保障家庭户数的30,第三十七条。获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连续承租一年以上、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的 如本人提出申请,可将其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地址、第六章 分配管理,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立轮候配租制度。按已审核通过保障家庭户数确定轮候数量.按审核核准的批次先后次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期间主动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其本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无效、确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第三十九条.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分配。一,享受城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 无生活来源的.四。家庭中有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指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且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 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五。家庭中有成员为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或困难生活补助的老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国家机关伤残人员、因战因公因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军人、参加退役人员 参加民兵、60周岁以上退伍士兵和老年烈士子女家庭 七.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拆迁工作导致无住房的困难家庭。八、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九、居住在我市的侨民,侨眷,十.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四十一条.配租方案公布后 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 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 取消其保障资格,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保障资格 一。未按要求参加配租的。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签订租赁合同后60日内未实际入住的、四 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 第四十三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或家庭成员身体状况改变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进行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匹配的空置房屋,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匹配的房屋,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待出现匹配房屋时按轮候顺序进行调整,第七章 租赁管理.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公共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承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住房 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 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 住房租金 保证金及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四 租赁期限、五。房屋的交付与回收,六、房屋维修约定 七.房屋安全约定、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的事项、第四十五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 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 按公共租赁住房年租金的25、收,第四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除了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外、还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公摊水电费等其他需要缴纳的费用、第四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 由家庭共同申请人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 由申请人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十八条,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退出管理、第四十九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第五十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第五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承租家庭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缴纳 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补缴租金 其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 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 违规出借,转租,抵押,互换,擅自占用住房和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四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五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 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九 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住房及收入等情况的。十,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第九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 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 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第五十四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并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第五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 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收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违纪行为检举和控告.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第五十六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予以经济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予以经济处罚,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五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予以经济处罚.一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第六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赁周转公共租赁住房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提供房源,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分配,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档案材料由负责组织分配的机构统一管理,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分配入住的保障家庭.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实施、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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