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保护性建筑保护实施计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县保护性建筑保护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5日.开县保护性建筑保护实施计划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 2015,85号。的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订本实施计划。一 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基本建立覆盖全县的保护性建筑名录 基本形成保护范围明确、标志说明清晰.记录档案完善。经费保障有力,管理机构健全的保护性建筑保护体系和管理机制、保护性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到2020年 形成系统完善的保护性建筑保护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保护性建筑实现全面有效保护,二。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建立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召集人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规划局。县文化委 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发展改革委 县财政局,县交委、县农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水务局。县移民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旅游局等 联席会议重点审议保护性建筑保护实施计划,保护性建筑名录及公布,重点保护性建筑保护及利用等重要事项,二,明确保护工作职责、1、县规划局,负责开展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及规划管理工作,推进保护规划全覆盖及规划管理工作 2,县文化委。负责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指导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中保护性建筑修缮的技术指导,积极引导不可移动文物中保护性建筑的合理利用 3,县城乡建委 负责对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道路桥梁管网建设、城镇危旧房改造 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整治、重点建设等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以及村镇建设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指导保护性建筑修复建设 4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和土地征收。整治储备 划拨 出让以及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农村宅基地复垦、城乡土地房屋确权.产权产籍管理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指导制定非文物类保护性建筑,公房、修缮计划 并组织实施.5,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会同县扶贫办 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督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中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6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保护性建筑保护经费,将其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7、县公安局 县农委,县交委,县水务局。县移民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8.县监察局、负责依法受理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保护性建筑的违法违纪线索.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9,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内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三。近期重点工作内容,1。全面开展保护性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完成区域内保护性建筑普查。公布名录 通过普查,掌握行政区域内保护性建筑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并建立名录.公布区域内保护性建筑名录,设立现场标记、实行分类挂牌保护,建立.完善保护性建筑的动态保护档案。2、强化保护性建筑的规划管理,将保护性建筑的保护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合理确定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提出分类保护要求,明确保护措施。并在相关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3.及时开展保护性建筑抢救性保护,在城乡建设特别是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和新区建设过程中,对列入拆除,改建或改造利用范围的保护性建筑,应开展调查统计。并提请论证。建设项目涉及需抢救和保护保护性建筑的.须制定保护利用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文化管理部门审批,4 加强对保护性建筑的修缮维护和活化利用,在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原功能延续或更新,以及文化展示。旅游等方式。合理使用保护性建筑 防止不当使用或过度使用、结合民生改善做好保护性建筑的修缮和设施更新工作 对保护性建筑进行外部修缮的 应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批准前应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文物建筑的。按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三、保障措施 一,密切配合 积极履行职责 对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作,按照。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公众监督。分类指导,原则、在县政府统筹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保护工作,落实保护责任.二,强化监督,切实加强保护,县规划局、县文化委、县城乡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县保护建筑保护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保护建筑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情况不好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提请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进行专项督查,针对擅自拆除。破坏保护性建筑的典型案件,要会同县监察局进行查处 提请县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拆毁,破坏保护性建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肃追究责任。三,加大投入。拓展保护渠道,通过从财政资金中预算安排 在文化专项经费,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和国有保护性建筑活化利用收益中提取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保护性建筑的普查,名录制定 标志牌制作和设置,保护规划编制,技术研究、修缮维护和补助,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坚持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投资方式参与名镇名村保护 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四。抓好宣传。社会广泛参与,强化对保护性建筑保护的宣传 大力普及保护知识 展示保护成果.提升公众对保护性建筑保护的意识 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