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水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我县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科室.管理站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片水利水保站协助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 招标投标、竣工验收 后评价等阶段。第六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 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第七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项目法人。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项目法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工程建设的指导与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招投标工作。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并组织开展工程验收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九条。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揽水利工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 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应当遵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分部工程验收应当有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定,二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当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三。竣工验收应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发现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严格控制比选招标,确需进行比选招标的 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应急 抢险等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严禁下列行为、一.必须招标而未经批准不招标的,二.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三、恶意串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标的.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六。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或违规评标的。七、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八,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及资金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逐个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措施、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质量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项目法人应设置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明确工程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岗位及职责 并应安排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测量,施工 质检,安全 资金、地方协调等具体工作。项目法人应与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廉政管理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签订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后 应当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地点.重要仪器设备和主要结构形式调整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其责任。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二,准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四、未按水利工程规程.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二.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三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四.偷工减料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五、准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六 到期不兑付民工工资的,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工作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监理文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填写、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三。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四,准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四条.施工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二、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防火等防护措施.三、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 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单位严禁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二,不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生产,三、对伤亡事故抢救不力或者隐瞒不报。拖延不报,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 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突发性事故或者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投入项目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工长 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工作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对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质量,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或与投标文件人员名单不一致的.应由项目法人责令其整改.第二十八条.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问题监理和业主单位提出,责令限时整改、施工单位逾期不改的.项目法人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罚、若情节严重.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处理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并报监理。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制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整改.监理及项目法人应随时进行检查.第五章 追究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其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咨询等单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一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由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可以予以公开曝光并限制其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一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出面警示或处罚的。由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可以予以公开曝光并限制其3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具有工程建设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行为严重影响水利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由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可以申请限制其3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 业主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法律 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相关部门按规定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水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梁平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