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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2012,11 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桂政办发。2013、77.号。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 2014,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将原有的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 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 保障方式,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优先提供实物配租 在实施实物配租前可申请货币补贴,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第三章 准入管理。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第八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 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本市工作、大专以上学历、二 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三、主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五,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二、主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四、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第十一条、申请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二、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第十二条.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开发区 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本辖区住房困难员工配租,优先解决本单位、本辖区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本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给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实际住所地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辖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 的相应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申请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所在单位审查 公示后提交本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每三年复核一次,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内每三年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实际住所地居委会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应当在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届满前两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保障家庭逾期未申请复核或者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保障资格终止。第四章,配租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轮候与摇号结合的配租管理制度、实物配租时。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按照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其中属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按照当地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户.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实际住所地居委会申报变动情况.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户、因家庭人口 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经申请,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仍给予实物配租保障,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条文与,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贵政发、2011、25号,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贵政发 2011.26号。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桂平市 平南县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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