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4月19日北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 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 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环保.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旅游。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 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商场,机场。车站.码头 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 筑物 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海滩。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三 水库,江河,城市公共排水明渠等城市水域.由经营管理人负责,四.街巷。城中村,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 乡,人民政府负责、五,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文体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广场,公园 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市场,商场.餐馆 旅馆等经营场所及各种摊点,由经营管理人负责。八 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九,报刊亭,候车亭、助残爱心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讯交换箱。道路窨井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人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确定的、由县 区。人民政府确定 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二 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 美观、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照明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出现破,污、损.断亮或者其他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清洁或者更换。第十六条、临时经营摊点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实际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 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当天经营结束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 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在道路规划红线.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从事摆卖,加工,修配,餐饮。表演.促销等经营活动.第十八条,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和骑楼公共通道从事经营活动 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货物、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路缘石之间修建路阶、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的各种护栏、杆线,路牌、箱.亭,健身器械.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因缺损 废弃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清除、禁止在前款规定的设施处晾晒 吊挂物品,第二十一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和沟渠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检查井,箱。盖,沟盖相应部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检查井,箱.盖、沟盖完好 正位,发现移位,破损或者缺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正位 修复或者补缺 第二十二条。车辆应当在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在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公共区域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庆典。宣传。促销 表演等活动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保持道路 场地的卫生整洁、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 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 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 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 悬挂 张贴广告 宣传品 禁止在建,构,筑物,路灯,杆线 灯箱.路牌等处刻画,涂写。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城市绿化整洁。完好。美观,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 一 在树木上钉。刻、划或者吊挂物品、二 在绿地内堆放垃圾,沙土 杂物或者晾晒、三 在绿地内饲养禽畜,四,在绿地内挖坑。取土,五,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六,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七 其他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管护人对其管护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应当保持树木花草繁茂 绿化设施完好。对受损,裸露的区域要及时补植补种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滩实施下列行为,一,摆卖、兜售 悬挂物品,二,烹饪,烧烤食品。三,燃放烟花爆竹 孔明灯,四。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 污水 粪便,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油影响经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第三十一条,商品交易市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并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对垃圾实行日产日清.第三十二条.清理窨井淤泥或者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第三十三条,居民饲养犬 猫等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第三十四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 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第三十五条.餐饮服务经营人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美观,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防止泄漏.遗撒,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破损 污损未及时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有关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摊点的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理垃圾,污渍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开放式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跨门槛.窗。从事经营活动 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货物的。责令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 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对污损,缺损 废弃的设施未及时修复 更换或者清除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的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 责令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 可以扣押晾晒、吊挂的物品,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检查井.箱.盖、沟盖设置标志、编号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对检查井,箱、盖 沟盖予以正位。修复或者补缺的。责令立即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阻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者在建.构、筑物。路灯 杆线.灯箱,路牌等处刻画、涂写的、责令清除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并没收广告宣传品、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管护人对受损、裸露的区域未及时补植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在海滩上摆卖.兜售.悬挂物品的、可以扣押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影响经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 对垃圾实行日产日清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业单位对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排泄粪便 饲养人不立即清除的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餐厨垃圾未按规定处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遗撒或者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运行、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可以扣押车辆,责令立即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不能清除的。可以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