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经营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包括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居住区.商业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 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道路停车泊位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 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商务,房产、工商,财政。物价。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城建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市政 商务,财政,国土部门应根据我市车辆增长和停车设施发展情况、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停车设施建设的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育和扶植本市停车场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或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营停车场、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以专用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必要补充的原则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中停车位的建设应按照、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梧政发.2013 55号,要求。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 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在商业网点,行政中心 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预留专供出租汽车候客的停车泊位、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梧政发、2013。55号,要求审批。停车场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区.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等、应按照.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梧政发,2013 55号、要求规划建设停车设施 一。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按照国家 自治区和我市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及时改建或扩建 小区商业配建停车设施要明确位置。面积,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设施或停车泊位不足时、在征得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后、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指导 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的设置不得妨碍室外消防设施的使用、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实施、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改变使用功能。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公共停车设施设计方案,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标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投诉监督电话.二。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三,对进出车辆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 维护停车秩序,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四 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场地整洁。通道畅通.五,确保停车收费设施.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信息化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六,根据需要安装或建设照明.通风,消防 排水、防盗,监控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七 禁止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八.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遵守的其他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损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制度、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实施办法由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执行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所在区域.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办理上述手续后10日内向市市政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二 停车场消防安全技术资料、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四 停车场平面图,五 停车泊位数量和经营时间 六 经物价部门认可的收费项目标准、停车场经营业主变更登记事项或解散的,应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政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车.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三、停车后及时关闭车辆发动机 四、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五 按规定支付车辆停车服务费用、六,不得利用停放车辆从事非法活动和经营活动,七,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一 工作人员不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 二。不出具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三、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四.不按照要求公示经营者名称 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的.第十九条,因城市重大活动,节假日、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特殊事项要求周边停车场临时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管理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 并保持正常运行,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应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的专用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住区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服务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实行停车收费的,应执行价格管理规定,标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投诉监督电话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 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市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及规定,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划定道路停车泊位要遵循总体从严控制的原则,并遵循以下准则,一,符合我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四 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五.公共场所编制的道路停车泊位 应提供两轮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泊位.并划定免费停泊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 消防车道,无障碍通道、二、设计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面的沿街道路,三 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15米范围内 四,设置停车场之后宽度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车道,狭窄的人行道。桥梁,陡坡 隧道,铁道路口以及加油站旁.五 其他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和路段,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第二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依法实行有偿出让.由市财政局牵头 发改,物价 监察,住建,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停车场、停车泊位管理方案和收费标准.按规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招标或拍卖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和公共停车场建设,第二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划设停车泊位标线及设置相关设施.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管、确保道路停车泊位能被公众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侵占停车泊位 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物或竖立以单位名义出现的标牌 影响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第二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物价部门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制定差别化收费方案.确定收费标准、按,道路停车累进加价 中心高于外围 路内高于路外 地上高于地下,特定时段免费、的原则,实行区域差价,时间差价的收费政策,道路停车泊位属城市道路停车占道 不包含车辆保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必要的标识进行提示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第三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服务牌证,二,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三.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 四,在设立的道路停车泊位同侧设置包含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的公示牌,五.根据需求配备自动收费系统或专职管理人员、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在停车位线内按标示停车方向停放 按规定缴交停车费。并遵守停车场管理有关制度.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一、工作人员不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二、不出具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三.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四、不按照要求公示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的、第三十三条,因城市重大活动,节假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紧急疏导交通等需要临时占用,暂停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并通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涉及规划 市政.工商 价格。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管理权限的 由上述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