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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 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三条,城镇中小学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中小学 幼儿园与城市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要遵循与城镇发展同步,小学幼儿园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的原则,遵循新城区以新建学校为主.旧城区以改建扩建和撤并整合为主的原则。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推动全市城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经各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以城市总规为依据,积极落实城市总规中对教育用地布局的规划原则及要求,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并逐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第七条。城镇商住小区用地出让前、规划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 必须将配建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设施并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城镇商住小区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人以上的须配建幼儿园、达7000人以上的须配建小学等教育设施、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配建的幼儿园 中小学等教育设施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开发单位对配建的教育设施与开发项目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配建的教育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当地政府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统筹使用,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标准与规模,一,每千人口学生指标 幼儿园,49人,千人.小学 100人.千人.初级中学、45人.千人、普通高中,26人,千人,中等职业学校.19人、千人,二 学校服务半径,幼儿园,小学、非寄宿制初级中学服务半径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93。中的规定执行.寄宿制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服务半径暂不作具体要求,三。学校服务人口规模 每0 5、1 0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9,18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 每1,2、1,5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24,36个班规模的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规模合理配置,四.学校班级规模及班额.幼儿园规模,6班 9班、12班,15班.18班等、班额平均26人,小学规模.12班。18班,24班 30班,36班等。班额45人,初中规模。18班 24班、30班 36班等.班额50人、高中规模,24班,30班.36班。42班 48班等,班额50人。中职规模,16班 24班.32班,40班等 班额50人,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的生均用地标准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最少不低于12平方米,二,新建小学生均用地面积最少不低于15平方米 三、新建中学生均用地面积最少不低于22平方米。四 全寄宿制学校应增加学校宿舍用地.生均用地标准在第 三,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7,5平方米。五、九年制学校生均用地指标在小学与中学之间、高完中统一按中学生均用地指标执行,六,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生均用地面积除了满足以上标准。同时还应符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文件规定 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第十条、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在城市建设改造时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需要统筹预留学校扩建用地,教育用地由政府统一储备,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按划拨方式供给。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大教育用地保障力度,多渠道 多措施优先保障教育用地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原因需要调整教育用地专项规划或占用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征求教育等部门意见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原规划教育项目用地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就近规划不低于同等面积的教育用地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项目时、涉及现有及规划教育用地的.要征求教育等部门意见。杜绝随意调整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和学校布局行为.学校在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如需进行停办.转制。合作办学等调整 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加大教育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对权属明确的教育用地,尽快颁发土地使用证。对权属有争议的教育用地、要加大调处力度 妥善解决.第十三条、中小学 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 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校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的,要按照中小学 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就近补建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并的中小学、幼儿园土地。校舍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第十六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建设管理 居住区整体开发中包含中小学.幼儿园的,中小学,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建设 不能晚于最后一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凡是未同步建设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擅自变更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的、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八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 幼儿园建设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擅自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或者虽经批准 但未按规定补建或重建的、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组织编制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导致教育项目无法合理布局。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调整教育用地规划布局导致教育项目无法落地的,要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擅自批准占用教育用地或将教育用地挪作他用或非法侵占教育用地的 由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细则时.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自2017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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