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信息档案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 是指建设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下的供水,雨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燃油等专用管线 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农业生产管线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第四条,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 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市城市规划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 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 管理和维护工作、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采用地下综合管廊,共用管沟,非开挖技术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八条、新建道路。以及涉及地下管线迁移。调整的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 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 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原则上应当同步入地,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条.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在规划道路以东 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电力、照明、公共监控视频。有线电视.通信等管线、二 在规划道路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照明,燃气等管线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 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与市城市规划档案馆签订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责任书,否则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同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等,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第十四条,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第十五条。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报市规划局备案并附详细信息 产权 管理单位在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并恢复地面原状,三个月内不能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待相关建设工程改建 扩建或者大修时 一并予以清除 第三章 规划核实与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必须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市规划档案馆进行备案。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并向市城市规划档案馆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未经规划核实。工程档案预验收或者规划核实、工程档案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市规划局应当建立城市综合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保证信息完整,准确 及时,实施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及时报送地下管线现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报废等信息至市规划局.第十九条。市城市规划档案馆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免费查阅本单位档案.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综合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移交符合现行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与相应的电子数据,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结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地下管线项目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项目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项目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开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市规划局验线 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履行相关规划管理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应符合市地下管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