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取水 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六条 桂江、贺江,左江、右江.郁江 红水河,柳江.黔江。浔江,南流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的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际边界河流、跨省河流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表水 地下水和空中水的水量,水质及降水,水体污染的监测站网.掌握水位.水量,泥沙。水质。降雨量的变化情况.各监测站网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提供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多方案的城市供水水源论证.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次序 科学确定供水水源,编制两个以上不同供水水源应急供水预案,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第十条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其过船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维护和合理使用,现有的碍航闸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 兴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与工程设计书同时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在建设阶段完成移民的安置工作,移民安置应当保证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低于原来水平.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二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兴建治旱集水工程,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三条,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 卫生。建设 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自治区边界地区、需要相邻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护水资源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五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排污口的设置方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废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应当进行治理 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准排放、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等水域排水的,应当符合该水域水功能区划的要求。禁止向水井.矿坑、井,溶洞,天窗。落水漏等与地下水勾通的地方排放废水,污水、第十七条,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在地表水源能满足供水需求的地区,限制开采地下水、已经开采的地下水源.作为应急供水水源.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用。禁止开采使用受污染的地下水。第十八条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海市 钦州市、防城港市等沿海城市开采使用地下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十九条,国家所有以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以外的新建水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其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保护范围应当设立地界标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原有水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及其所需经费由该工程所属的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经批准的采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兴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或者搬迁、第二十一条 水库报废应当依照国家关于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的要求进行 不得降低水域使用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宏观调配,自治区的和跨设区的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 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跨县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必须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对水量进行调度、取水户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的或者跨设区的市,县的调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二十六条,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以下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免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 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等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取水妨碍公共利益,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二十八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征收 纳入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和管理工作.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第五章,节约用水。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措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灌溉工程的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 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减少耗水量,城市生活用水应当加强对用水户的节约用水管理,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维护。减少水的漏损量、工业用水应当采取节水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逐步淘汰落后的 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增加循环用水次数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取水应当计量、取水户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户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但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户应当在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检修或者更换,无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第三十二条 取水户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 并按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或者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水事活动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故意拖延的、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不作出处理决定的.五.放任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八 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的、三,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