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水务局拟定的关于宝坻区清水河道行动一般镇污水设施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财政局,水务局拟定的。关于宝坻区清水河道行动一般镇污水设施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2015年11月2日,宝坻区清水河道行动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区财政局,区水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宝坻区委,区政府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的总体要求,为高标准。高水平抓好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列入,天津市一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其建设内容包括污水的收集管网,处理设备及排放设施等 第三条,区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对各街镇建设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指导服务。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委依据职责分工对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区级补助资金、负责审核污水处理厂及配套主干管网工程。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各街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工程初验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第四条.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尽快见效、全面覆盖的原则进行,第二章 项目实施第五条。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由街镇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第六条。街镇应及时开展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需具有市政公用行业,排水.乙级及以上或环境工程专项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第七条。各街镇要严格按照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做好与规划的衔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八条 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参照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设计,出水水质必须达到一级A标准,第九条、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在区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指导下.由街镇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条,街镇应按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实行工程招标,监理,施工,备案等程序 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相关程序报批,各街镇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 并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区清水河道行动指挥部、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具有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经处理后排放的尾水进行监测.为项目验收提供依据,第三章.市.区级补助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市。区两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列入.2015、2016年一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污水处理厂及主,干管网建设,支管网由街镇,村负责组织筹建 第十三条。市、区两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区水务局、水务局根据相关规定拨付到街镇财政,街镇要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到位.严禁滞留.挤占,挪用等行为 第十四条.补助标准 污水处理厂市级补助资金按日处理1吨最高3000元进行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级承担。管径600毫米管网市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30元.米、管径400毫米管网市级补助最高不超过75元.米.其他管径参照执行,资金不足部分由区级承担,第十五条,项目预算审核,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进展 各街镇应及时向区政府提请项目预算审核请示 由区财政局对资金进行审核并作为区级资金拨付依据,对工程招标结余产生的工程款用于一般镇支管网建设.不得用于其它开支。第十六条,区级补助资金申报,区级补助资金由区水务局组织统一向区政府提出区级补助资金申请 各街镇应及时提供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补助资金拨付由财政局统筹安排、第四章 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实行区.市两级验收、验收包括工程质量,任务数量。资金使用。污水处理是否达标等内容,项目完成后、由区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形成区验收报告上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验。对发现存在的问题 各街镇要限期整改、工程验收合格后、作为拨付市。区两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支管网建设工程由街镇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实施、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第十八条,各街镇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项目申报,项目预、结决算.项目招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原始资料汇总归档,档案统一由街镇政府管理,第十九条.各街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设施配备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从项目申报 项目建设到组织验收全程负责 要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作进度.保证按时完成,负责资金管理 加强资金监管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挥最大效益、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至清水河道行动结束日废止、